申請執行人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趙凌、何芳儀合同糾紛一案,經我院作出的(2021)湘0722民初74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我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趙凌等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722執1176號
判決日期:2021-09-30
法院: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證劵、工商登記、車輛登記進行了查詢。經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信息,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的法律文書。經本院組織雙方協商,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在一年內分期給付。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且符合法定終結執行的情形
判決結果
終結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2021)湘0722執1176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朱敏
審判員代學文
審判員羅紹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肖堯
判決日期
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