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常德眾鴻麻業有限公司、湖南省紫陽麻業有限公司、胡宜軍、胡宜政、劉陽春、劉菊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我院作出的(2020)湘0722民初271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我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眾鴻麻業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722執423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證券、工商登記、車輛登記進行了查詢。經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信息,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的法律文書。經本院組織雙方協商,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在三年內分期給付。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且符合法定終結執行的情形
判決結果
終結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2021)湘0722執423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朱敏
審判員代學文
審判員羅紹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肖堯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