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李又初、漢壽縣綠之歌園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722民初2679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
湖南漢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又初等借款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722執421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不得規避執行告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網絡查詢了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沒有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本院認為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2021)湘0722執421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代學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侯俊宇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