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其晉與被告廣西華源電網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其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永發、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步翠鎖李高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羅其晉與廣西華源電網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桂0703民初2460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羅其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廣西華源電網建設有限公司向原告羅其晉支付工程款1723023.28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由于個人無法承包工程,原告羅其晉與被告廣西華源電網建設有限公司友好協商,被告同意原告以其公司名義進行承包工程,被告不參與原告所承包工程的管理,對原告所承包的工程不投資,不分配利潤,不分擔虧損,原告自負盈虧,自行管理,工程安全責任完全由原告負責,繳交的稅費全部由原告負責,工程糾紛完全由原告處理,被告只是提供合法手續給原告簽訂合同和提供帳戶收取工程。2019年1月15日,原告以被告的名字與中建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廣西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工程總承包項目二分部臨電工程(高壓)專業分包合同》,總包方:中建交通建設集團冇限公司,分包方:廣西華源電網建設有限公司。該合同工程名稱:廣西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工程總承包項目二分部臨電工程(高壓)分包工程:工程地點: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良慶區至欽州市欽北區;工程內容:廣西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工程總承包項目二分部臨電工程(高壓)分包丁程;工程承包范圍: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范內的臨電工程(高壓)工程規定的全部工程內容,總包方有權對承包范圍進行調整,具體以總包方簽發的施工任務單為準: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機械、包工期、包質量、包文明施工。合同工期為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共180天,質量標準為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簽約合同總價含增值稅為壹仟壹佰肆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肆角肆分。簽訂合同后,原告羅其晉按合同約定進場勘察、設計、施工,2019年7月竣工驗收,廣西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工程總承包項目二分部臨電工程(高壓)全部完工且驗收合格。中建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也按合同約定把原告應得的全部工程款轉帳到被告廣西華源電網建設有限公司帳戶,被告廣西華源電網建設有限公司也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給原告,但到目前為止,被告廣西華源電網建設有限公司仍然有1723023.28元工程款沒有支付給原告羅其晉。雖經原告多次催討,直至起訴之日止,被告廣西華源電網建設有限公司仍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綜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拒不支付,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資金壓力。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與尊嚴,體現司法的公平與公正,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廣西華源電網建設有限公司辯稱,一、被告從總包方取得的分包工程為被告自己所有,與原告無關。2019年1月15日,被告與中建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廣西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工程總承包項目二分部臨電工程(高壓)專業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工程分包合同”)。總包方為中建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包方為廣西華源電網建設有限公司。該合同工程名稱:廣西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工程總承包項目二分部臨電工程(高壓)分包工程;工程地點: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良慶區至欽州市欽北區;工程國內容:廣西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工程總承包項目二分部臨電工程(高壓)分包工程;工程承包范圍: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范圍內的臨電工程(高壓)工程規定的全部工程內容,總包方有權對承包范圍進行調整,具體以總包方簽發的施工任務單為準;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機械、包工期、包質量、文明施工。合同工期為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共180天,質量標準為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簽約合同總價含增值稅為壹仟壹佰肆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肆角分;合同價格形式為固定單價合同。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分包方項目經理為李傳縣。被告派駐項目的管理人員也為李傳縣。被告取得分包的工程后與兩個勞務公司簽署了勞務用工合同并將工人工資直接支付給了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安排工人進行勞務施工。同時,被告按工程分包合同約定購買了工程需要的各種材料。2019年7月竣工驗收,廣西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工程總承包項目二分部臨電工程(高壓)全部完工且驗收合格。被告從未將該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原告,被告與原告之間無任何有關該工程分包的法律關系。以上事實有完整充分的證據足以證實。1.該分包工程所有的材料款都由有被告向各類供貨商支付材料款進行購買。分包工程所需要的材料由被告與供貨商第三人簽訂購銷合同,并由被告向第三人支付貨款。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各類合同及付款憑據足以證實。2.該分包工程施工由被告與第三方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再由勞務公司安排人員進行施工。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勞務合同足以證實。3.該分包工程項目結算驗收由被告方簽字并與總包方結算。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與總包方簽訂的《工程分包項目結算審核單》足以證實。因此,材料由被告購買,人員施工由被告委托勞動公司安排人員進行,項目結算驗收由被告方簽字并與總包方結算,足以證實該分包工程為被告單獨所有,與原告無任何關系。二、原告主張“被告同意原告以其公司名字進行承包工程,被告不參與原告所承包工程的管理”等內容無任何證據證明。1.被告從總包方取得的分包工程是特殊行業的施工工程,只有取得特殊的行業施工資質才能承包該工程進行施工。被告從未與原告約定將取得的工程轉包給其施工。原告作為個人沒有任何從事該施工的資質,被告不可能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允許原告以自己公司名義進行施工。2.被告與中建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廣西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工程總承包項目二分部臨電工程(高壓)過專業分包合同》以及被告提供的有關該分包工程項目管理人員的證據都明確該分包工程項目管理人為李傳縣,被告取得分包工程后對自己的項目進行管理,也完全有權安排管理管理人員。被告從總包方取得分包工程后與兩個勞務公司簽署了勞務用工合同并將工人工資直接支付給了勞務公司,由勞務公司安排工人進行勞務施工。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工程(第一標段)第二項目經理部出具的羅其晉為分包工程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的證明,不能改變分包合同約定及被告安排管理人員為李傳縣的事實。該項目部的證明只是表明了羅其晉的工人身份,但羅其晉不是被告雇傭的工人,至于是否為廣西景宏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人與被告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更不能證明整個分包工程為其管理或施工,不能說明該分包工程與原告有任何關系。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的法律關系根本不存在,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為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懇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羅其晉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鄧朝良
審判員韋業升
人民陪審員梁和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勞小芳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