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陽進宗因與被上訴人成都建工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原審第三人四川欣興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興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4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獨任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陽進宗、成都建工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1民終2960號
判決日期:2021-05-12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陽進宗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路橋公司向陽進宗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賠償金52000元、休息日、延時、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合計36045.38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000元(8000元×2);2.判決路橋公司向陽進宗支付因訴訟產生的相關費用和誤工費。事實與理由:(一)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其提交的仲裁申請,2020年3月23日作出仲裁裁決,比規定的日期遲延了3個月。且作出的仲裁裁決明顯不公平,存在漏判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仲裁過程中有明顯不公或者不合規行為,經當事人發現有權提起上訴。(二)一審法院對休息日加班費計算錯誤,延時加班費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漏算。(三)一審計算二倍工資錯誤,應向其支付八個月的二倍工資52000元。
路橋公司辯稱,陽進宗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客觀、公正。
欣興源公司述稱,其與陽進宗沒有簽訂任何的勞動合同,也未給陽進宗購買保險,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路橋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路橋公司無需支付陽進宗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52000元;2.路橋公司無需支付陽進宗加班工資36045.38元。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路橋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陽進宗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的工資51678.16元;二、路橋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陽進宗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11770.11元;三、路橋公司無需向陽進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00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310元,由路橋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本院二審依法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陽進宗在2019年4月1日至7月14日期間,每周工作時間均超過了40個小時
判決結果
一、維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49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即“成都建工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陽進宗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的工資51678.16元”、“成都建工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無需向陽進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6000元”;
二、變更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749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成都建工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陽進宗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22068.97元”;
三、駁回成都建工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310元,由成都建工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陽進宗負擔5元、成都建工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馮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薇
判決日期
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