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太原天力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力通公司)、太原天力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晉中開發區交通安全設施廠(以下簡稱設施廠)因與被上訴人無錫市青山鐵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山公司)、原審被告任曉光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2020)蘇0214民初709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院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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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天力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晉中開發區交通安全設施廠 /
太原天力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太原天力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晉中開發區交通安全設施廠等與太原天力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太原天力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晉中開發區交通安全設施廠等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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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1)蘇02民轄終280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雙方合同中對管轄的約定不明,故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認管轄法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青山公司系接受貨幣一方。同時,青山公司所在地在該院轄區,故該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被告任曉光、設施廠、天力通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管轄異議受理費80元,由被告任曉光、設施廠、天力通公司負擔。
天力通公司、設施廠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天力通公司、設施廠未與青山公司簽訂任何書面合同,根本不存在管轄約定是否明確問題。本案中,被告天力通公司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被告設施廠的住所地在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被告任曉光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平遙縣,根據法律規定,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由于青山公司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查封了設備廠賬戶資金140萬元,故本案由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管轄更有利案件審理。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青山公司、原審被告任曉光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牛兆祥
審判員王一川
審判員富建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周瑾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