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泊頭市巨能彈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能公司)與被告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利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巨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喜領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友利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泊頭市巨能彈簧有限公司與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981民初2057號
判決日期:2020-11-02
法院:泊頭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巨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焦爐鋼結構款1809028元及逾期付款期間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9月20日,原、被告簽訂《供貨合同》一份,主要約定:被告購買原告焦爐鋼結構一套,總金額381.68萬元;被告收到貨物后一次性付貨款的50%;合同款的10%作為質保金,無質量問題一年后付清;貨物全部到齊后再付貨款的10%,剩余的30%貨款投產后每月付10%。雙方的供貨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履行合同,保質保量將貨物制作完成并交付被告。然而,被告違約未能及時按合同及協議付款。原告經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貨款1809028元。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友利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1、2015年9月20日,原、被告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簽訂的《供貨合同》一份,以證實原、被告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對貨物的名稱、型號、數量、金額、供貨時間、檢驗標準等作出明確的約定。證據2、2019年8月22日,原、被告簽訂的還款協議書一份,以證實被告尚欠貨款1809028元。證據3、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電子發票一張,以證實原告因財產保全花費擔保費3800元。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證據3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9月20日,原、被告簽訂《供貨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焦爐鋼結構一套,總金額為381.68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合同,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2019年8月22日,原、被告簽訂還款協議書一份,協議書上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809028元。還款協議書簽訂至今,被告一直未付款
判決結果
被告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泊頭市巨能彈簧有限公司貨款1809028元及利息(以1809028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日起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41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彥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郭娜娜
判決日期
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