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鐵十六局集團鐵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重慶恒宏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宏水利公司)、原審被告重慶鐵發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新公司)、原審被告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六局)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以下簡稱石柱縣)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42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志強,被上訴人恒宏水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雙珍、陳朝清,原審被告建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立平、王梨,原審被告中鐵十六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永建到本院接受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鐵十六局集團鐵運工程公司與重慶鐵發建新高速公路公司,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4民終876號
判決日期:2021-08-26
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上訴請求:撤銷石柱縣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4219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恒宏水利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恒宏水利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恒宏水利公司欠付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的工程款與本案所訴停業損失補償費均屬金錢之債,標的物種類相同,恒宏水利公司欠付的171萬余元工程款亦屬到期債務,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九條債務互相抵銷的規定,應依法予以抵銷。一審不予抵銷適用法律不當。二、恒宏水利公司維修渠堰超出了與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協商的預留工期,超出部分的停業損失系因恒宏水利公司過錯所致,因此恒宏水利公司應承擔此部分停業損失50%的責任,一審判決未查明此項事實,系認定事實錯誤。
恒宏水利公司辯稱,一、關于抵銷權的問題。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主張的是工程款,與本案所訴停業損失補償費性質不同;還建工程款應由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承擔;對于工程款一事,石柱縣法院已經立案,正在審理中。二、關于停業損失補償費的問題。停業損失費應由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承擔,有會議紀要為證。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建新公司述稱,對一審判決無異議。
中鐵十六局述稱,其與本案沒有關系。
恒宏水利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建新公司、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中鐵十六局向恒宏水利公司支付拖欠龍飛電站停業損失補償費1367840元(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而2020年10月至完工時補償費確定后另行起訴);2.判令建新公司、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中鐵十六局向恒宏水利公司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建新公司、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中鐵十六局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鐵十六局下屬的石黔高速公路施工總承包指揮部三分部高架橋施工占用、損毀恒宏水利公司下設的龍飛電站部分引水渠堰,導致渠堰斷流、電站停業。為處理該停業損失事宜,建新公司設立的重慶建新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委托石柱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于2017年1月12日與恒宏水利公司簽訂《重慶恒宏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龍飛電站停業損失補償協議》,約定:1.停業時間暫定為12個月(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如提前或延后按實際停業時間據實計算;2.停業損失補償費用每月68392元;3.因高速公路施工需要延長停業時間,延期停業期間的損失按68392元/月計算;4.甲方督促石黔高速公路施工總承包部三分部按設計方案進行渠堰還建;5.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支付守約方違約金100000元。受重慶建新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委托,石柱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于2018年6月14日與恒宏水利公司簽訂《重慶恒宏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龍飛電站延期停業損失補償協議》,約定:1.延期停業時間暫定為9個月(2017年12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如提前或延后按實際停業時間據實計算;2.停業損失補償費用為68392元/月;3.違約責任按原協議第五條、第六條約定執行;4.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2018年10月25日,為明確石柱縣龍飛電站渠堰還建事宜,建新公司會同石柱縣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石黔高速公路施工總承包指揮部三分部、恒宏水利公司召開補充協商會議,并形成重慶鐵發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紀要(建新紀要〔2018〕74號),紀要內容如下:1.……恒宏水利公司與十六局三分部簽訂渠堰還建施工合同,采用工程總費用包干辦法,包干總費用為1711415.05元……2.石柱縣高指辦上報的龍飛電站第二階段延期停業損失補償相關費用經建新公司核實無誤后辦理付款,還建施工期間停業損失及還建工程補償費后期統一結算,十六局三分部須按照約定工期在2019年1月底前完成還建工程施工,否則超期停業損失由十六局三分部按照原標準68392元/月進行補償。另查明,中鐵十六局(工程承包人)與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內部承包人)關于石黔高速公路七曜山隧道至白水隧道中間簽訂了建設工程內部施工承包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重慶鐵發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紀要(建新紀要〔2018〕74號),關于恒宏水利公司下設的龍飛電站于2019年2月起的停業損失,恒宏水利公司與建新公司及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已達成協議,確定由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按照68392元/月進行補償。該協議內容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執行。因此,恒宏水利公司訴請要求支付2019年2月至2020年9月期間的停業損失補償費用的責任主體應為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關于支付時間是否成就,因紀要中僅約定還建施工期間停業損失及還建工程補償費后期統一結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故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應當向恒宏水利公司履行支付停業損失補償費用的義務。2020年年初,全國爆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該疫情屬不可抗力,綜合考慮當地疫情情況及疫情對工程建設的影響情況,酌定免除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兩個月的停業損失補償責任。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應支付恒宏水利公司停業損失補償費1231056元(68392元/月×18月)。對于恒宏水利公司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恒宏水利公司未與中鐵十六局達成關于支付違約金的協議,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辯稱的債務互抵問題,因其主張的債務屬工程款,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可另案主張,故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納。關于恒宏水利公司未與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簽訂渠堰還建施工合同是否在本案中存在過錯問題,本案系合同糾紛,恒宏水利公司系根據會議紀要的約定主張損失,該會議紀要沒有約定損失可減少的情形,故對此辨稱意見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中鐵十六局集團鐵運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重慶恒宏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停業損失補償款1231056元;二、駁回重慶恒宏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010.56元,由重慶恒宏水利電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801.06元,由中鐵十六局集團鐵運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6209.5元。
本院二審期間,恒宏水利公司依法提交了民事起訴狀一份,證明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已就電站還建工程款向石柱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各方當事人質證后均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209.5元,由上訴人中鐵十六局鐵運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丁詠梅
審判員徐婷婷
審判員王軍峰
二Ο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陳佳
書記員楊妮娜
判決日期
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