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士林、李根與被告吉林長發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長春市城市發展投資控股集團建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李士林、李根與吉林長發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長春市城市發展投資控股集團建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0113民初3926號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李士林、李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股權轉讓價款1196807.95元,并從2015年5月26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給付之日;2.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二原告于2011年7月6日注冊成立吉林省恒晟環保建材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恒晟公司),公司地址位于長春市九臺區土門嶺鎮,二原告系股東,共占股100%。2015年5月26日,二原告與被告1(當時名稱為:長春市城市發展投資控股集團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合資經營協議書》,約定將原告李士林名下5.1%的股份及原告李根名下45.9%的股份以1196807.95元的價格轉讓給被告。1.當時約定被告1在公司分紅時給付價款;2015年8月,被告1將持有的恒晟公司51%的股份全部轉讓給被告;2.現股權轉讓完成已經四年之久,被告一直沒有向二原告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原告認為,原告已經按約定將所持有公司股份轉讓給被告,并且完成工商登記,被告理應支付對價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士林、李根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季時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金玉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