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長春市城市發展投資控股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士林、李根,原審被告吉林長發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2019)吉0113民初392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長春市城市發展投資控股集團建設有限公司與李士林、李根、吉林長發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權異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01民轄終163號
判決日期:2019-12-05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長春市城市發展投資控股集團建設有限公司上訴稱,本案應適用與股權轉讓事宜相關的《合資經營協議》內關于主管的約定。該協議約定,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長春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本案應由長春市仲裁委員會主管,原審法院將于案涉爭議無關的《協議書》作為確認管轄的依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故請求撤銷(2019)吉0113民初3926號民事裁定;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被上訴人李士林、李根,原審被告吉林長發旅游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芳
審判員李雪松
審判員張鳳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玉鑫
判決日期
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