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包頭鐵路運輸法院(2019)內
7101執11號之一裁定書,于2019年01月24日向被執行人巴彥淖爾市北疆鐵道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內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巴彥淖爾市北疆鐵道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鄭州三瑞共和科技有限公司與巴彥淖爾市北疆鐵道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凍結裁定書
案號:(2019)內7101執1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12-19
法院:包頭鐵路運輸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
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凍結被執行人巴彥淖爾市北疆鐵道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在中
國工商銀行賬戶內存款人民幣865000.00元,凍結期限為十二個月。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胡曉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瑞敏
判決日期
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