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放林與被告易建明、湖南中邁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邁公司)、周海情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放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水源、被告易建明及與被告中邁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謝彌堅、被告周海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放林與易建明、湖南中邁建設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1026民初583號
判決日期:2021-07-28
法院: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周放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中邁公司、易建明賠償周放林經濟損失99690.78元;2、本案訴訟費由中邁公司、易建明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5月,易建明找到周放林到中邁公司承建的汝城“城南印象一期”工地做搭建房屋框架木工工作,日工資為400元/天,于是周放林便在該工地做事。2020年5月4日早上9點多,周放林在該工地做木工撐模時踩著的方條斷了,致使周放林從4米多高的地方摔下來,當時一起做事的工友鄧湘、周健林等人目擊了事故現場。后來周放林由工友鄧湘、周海情以及工地監工胡云送至汝城縣人民醫院就醫。住院期間的費用已由易建明支付。2020年11月6日,經鑒定,周放林該次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評定誤工期150日,護理期50日,營養期50日。周放林因受傷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其中醫療費14289.9元(已付)、誤工費150天×400元/天=60000元、護理費50天×54272元/年÷12個月÷30天=7537.7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天×100元/天=2400元、交通費(酌情)200元、營養費50天×30元/天=1500元、殘疾賠償金0.1×15395元/年×(20-6)年=21553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500元,合計99690.78元。事后周放林向中邁公司、易建明主張其余賠償,但是中邁公司、易建明不愿再承擔。為維護周放林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易建明于2021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訴訟當事人申請書。事實和理由:易建明是將工程建設中的模板部分交由周海情承攬,與周海情構成加工承攬法律關系。而周放林系周海情聘請的人員,與周海情存在勞務關系,與易建明不存在勞務關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九民會議紀要》相關規定,周海情是責任承擔者,屬于必要的訴訟當事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請求追加周海情為被告參加訴訟。
中邁公司、易建明辯稱,在本案中易建明將工程建設中的模板部分交由周海情加工承攬,周海情與易建明構成加工承攬法律關系。周放林屬于周海情聘請、管理的人員,勞務關系是在周放林與周海情之間發生,周放林與易建明、中邁公司并不存在勞務關系。根據易建明所陳述的事實以及相應支付憑證已從側面印證,本案中涉案工程款工人工資均是由易建明發放給周海情,并且由周海情自主分配的,至于周海情聘請哪些人員提供勞務,易建明、中邁公司并不知情。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本案中周放林的勞務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由周海情承擔。
周海情辯稱,周海情不是老板,周海情所在的班組是一個集體,周海情代表該班組與易建明簽訂協議書,追加周海情為被告完全不合理。易建明是周海情老板,周海情是易建明的員工。
周放林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1.事故現場照片;2.住院病歷、CT檢查報告單、費用清單、醫療費票據;3.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4.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易建明為支持其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供證據5.易建明與周海情簽訂的協議書;6.胡云出具的證明;7.轉賬記錄;8.城南印象模板施工承包合同。周海情向本院提供證據9.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本院向周健林、鄧湘、顏運秋、中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偉平制作了詢問筆錄。本院組織了雙方質證并已記錄在卷。對以上證據認定如下:證據1、證據2、證據5、證據8,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3,易建明對周放林的傷殘等級有異議向本院提交鑒定申請書要求重新鑒定。周放林提交的汝城縣人民醫院2020年5月19日、2020年5月27日的CT檢查報告單檢查意見均為右側第7-12肋骨骨折,胸壁軟組織稍腫脹并積氣,雙肺下葉挫傷,雙側胸腔少量積液。郴州市廬陽司法鑒定所評定周放林右胸第7-12肋骨骨折累計共6根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5.10.37)項的規定。易建明提交的鑒定申請書要求重新鑒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本院不予準許。周放林提交的證據3可以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本院予以采信。證據4、證據6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部分予以采信。證據7,能體現易建明向周海情給付報酬的事實。證據9,能體現易建明向周海情給付報酬的部分事實。本院制作的詢問筆錄經當事人質證,可以做為本案定案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顏運秋(甲方)與胡云、易建明(乙方)于2020年3月4日簽訂城南印象模板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載明甲方將承包的城南印象16#、17#、18#號樓項目中的模板工程,以包工包一切模板安裝配套機械、輔材、步步緊、螺桿、吊桿、套管、鐵釘、水泥條、鐵線等機具、以墊資形式承包給乙方施工,包安全、包質量、包進度。承包范圍:16#、17#、18#棟號樓施工圖中所有的主樓模板工程安裝、拆除。乙方施工人員自行安排好住宿,按甲方的規定要求,所有費用乙方負責。該合同還對甲乙雙方責任、質量要求、承包單價、付款等進行了詳細約定。易建明陳述,胡云系易建明雇請的帶班人員。
易建明(甲方)與周海情(乙方)于2020年4月17日簽訂協議書,合同約定甲方把城南印象17#、18#的模板工程以包工形式承包給乙方,乙方包制作、安裝、加固、支撐架的搭設、固定、拆清上下材料(其中也包括陽臺返水及預留孔洞的安裝盒拆裝)等一切模板工程,包質量、包進度、包安全。單價1.地下室副樓部分(3.8米層高)40元/平方米投影,主樓部分(5米層高)60元/平方米投影,包裝包拆、螺桿及柱板乙方自行搞上來,余料甲方負責清理出料,周圍擋土墻25元/平方米開展計算,墻高算到梁底位置。2.首層60元/平方米投影,包裝包拆包出上層所需材料,余料甲方負責清理出料。3.標準層45元/平方米投影包裝包拆包出上材料,天面層返水一次成型,不另計費用,完工后乙方班組負責下材料。4.樓梯電梯部分按元/平方米展開計算,直至梯井蓋完工。乙方施工人員必須聽從公司施工員安排,認真按圖施工。如乙方施工人員未按圖施工,出現錯誤,乙方無條件返工。乙方工人要接受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不能穿拖鞋上班,喝酒不準上班,上班不戴安全帽者,如被公司發現拍照,罰款乙方工人自己買單。乙方工人進場包工開始,第一個月只付基本生活費,每人每月3000元,第二個月開始付上一個有進度款,按該月完成工程量的80%給付。封頂(含梯蓋完工)后十天付清該組完成總量的97%(3%為鑿砼款),如有質量太差的班組,鑿砼款扣4%-8%不等。
周放林于2020年5月4日在城南印象17?;?8#號樓負一樓主樓地下室裝模施工時,因腳踩的木條斷裂,導致從約4.5米高的內架跌到地面。事發后,周放林被送往汝城縣人民醫院治療,入院時間為2020年5月4日,出院時間為2020年5月28日,共住院24天。出院診斷:右側多根肋骨骨折、右側氣胸、多發性腰椎骨折(腰1-3右側橫突)、身體多處淺表性損傷。出院醫囑:注意休息,避免勞累及受涼感冒;繼續口服藥物治療;定期復查肺部CT(出院后1、3、6個月);不適隨診。汝城縣人民醫院2020年5月5日的CT檢查報告單檢查意見為右側第7-12肋骨骨折,腰1椎體右側橫突骨折。汝城縣人民醫院2020年5月19日、2020年5月27日的CT檢查報告單檢查意見均為右側第7-12肋骨骨折,胸壁軟組織稍腫脹并積氣,雙肺下葉挫傷,雙側胸腔少量積液。周放林的損傷經郴州市廬陽司法鑒定所鑒定,周放林的損傷致殘程度為十級傷殘,三期分別評定為誤工期150日、護理期50日、營養期50日,郴州市廬陽司法鑒定所于2020年11月6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
周海情代表班組與易建明簽訂協議書,周海情與鄧湘負責該班組,周海情帶班,鄧湘做輔助。周放林在周海情的班組做事,周放林做了約一個星期得到酬勞2000元左右。該班組所有做事人員的報酬標準一致,周海情、鄧湘都未抽成,易建明在周海情與其簽訂的協議書約定的價格之外按每平方米一元的標準補給周海情、鄧湘電話費。周海情的該班組人員的報酬大多數由易建明全部支付給周海情,由周海情組織班組人員根據考勤、工程分配,后期也有部分報酬由中邁公司直接支付到工人的賬戶。易建明已向周海情付清了協議書約定的工程款項。周放林為周海情父親。周放林受傷時戴了安全帽,施工現場搭了架子,無安全網、也無安全帶。
另查明,顏運秋與中邁公司為合伙關系,顏運秋與中邁公司一起承建了城南印象工程項目,顏運秋為城南印象工程項目的投資方,顏運秋出資金,中邁公司出技術與人員。顏運秋與中邁公司未簽訂合同,顏運秋代表中邁公司與汝城縣力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易建明已向周放林給付了醫療費,周放林訴狀中自認易建明給付的醫療費金額為14289.9元
判決結果
一、易建明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周放林18859.85元;
二、湖南中邁建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周放林13259.9元;
三、駁回周放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92元,減半收取1146元,由易建明負擔216.8元,由湖南中邁建設有限公司負擔152.4元,由周放林負擔77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美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曹鎏
判決日期
20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