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城與被告振天公司、查富金、朱華江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汪城與振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查富金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322民初1999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汪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振天公司、查富金、朱華江支付挖掘機勞務工資20100元。事實和理由:被告振天公司中標承建鄖西縣觀音鎮(zhèn)南溝村牛家溝口易地搬遷安置房建設工程,后將該工程轉包給無建設資質的被告查富金、朱華江實際施工。建設施工中,被告查富金雇請我在該工地開挖掘機。后經(jīng)雙方核算,由被告查富金、朱華江向我出具了證明,現(xiàn)尚結欠我挖掘機勞務工資20100元。現(xiàn)請求判令被告振天公司、查富金、朱華江支付勞務工資201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汪城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金士剛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