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寇功軍與被告振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查富金、朱華江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寇功軍與振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查富金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322民初2022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寇功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振天公司、查富金、朱華江支付運費35470元。事實和理由:被告振天公司中標承建鄖西縣觀音鎮南溝村牛家溝口易地搬遷安置房建設工程,后將該工程轉包給無建設資質的被告查富金實際施工。建設施工中,被告朱華江雇請我為該工地拉沙提供運輸勞務。后經雙方核算,由被告查富金、朱華江向我出具了58470元的欠條。現結欠35470元拖欠至今。現請求判令被告振天公司、查富金、朱華江支付運費35470元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寇功軍的起訴。
本案訴訟費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金士剛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