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泰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公司)訴被告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量勁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泰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業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量勁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泰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重慶量勁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240民初1091號
判決日期:2020-11-27
法院: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泰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78743.2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違約金,違約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五倍標準計算。自2019年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截止自2020年2月29日被告應支付的違約金為89241.4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與被告簽訂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然后進場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因主管部門下達了環保整改通知,該工程于2018年5月停工。在歷經長達半年的停工期后,原、被告經協商均同意不再對原由工程繼續施工,雙方根據已完成的工程量據實結算,結算金額為2251226.40元,且原、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在結算單上進行蓋章認可。在結算之前,被告共計支付了原告工程款1872483.20元。按照《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工程竣工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開始對項目進行結算,甲方應在乙方提供完整結算材料后20天內對乙方所報結算進行結算,結算完成后10天應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余下的5%的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后經甲方檢查確認無質量問題后一個月之內付清(不計利息)。質保期2年;質保期計算日期從消費驗收合格之日計算。”因原、被告在合同履行中經共同商議改變了履行目的,即雙方未進行竣工驗收就已經完成了工程量的結算。所以根據雙方結算表中確定的工程結算金額并結合支付條款,被告應于2019年3月3日起向原告支付剩余結算款378743.20元。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只要原告不具有被告可以中止履行、遲延履行的法定或約定情形,被告就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未予理睬。現原告特訴至法院,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量勁公司未作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12日,原告泰安公司(乙方)與被告量勁公司(甲方)簽訂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量勁公司將重慶量勁科技有限公司石柱5#、6#、7#、9#廠房消防工程交給量勁公司進行施工。該合同約定了工程計價方式為按分區域單價包干,暫定價為:2501950.44元(人民幣大寫:貳佰伍拾萬壹仟玖佰伍拾元肆角肆分)。進度款支付:1.工程款按節點支付,5#樓、6#樓報警系統及消防噴淋系統完成后支付工程造價的80%;7#樓、9#樓報警系統及消防噴淋主管系統完成后支付工程造價款的80%;2.工程完工經過消防三方檢測后支付至工程審核造價的90%;3.工程竣工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開始對項目進行結算,甲方應在乙方提供完整結算資料后20天內對乙方所報結算進行結算,結算完成后10天內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余下5%的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后經甲方檢查確認無質量問題后一個月付清(不計利息)。質保期為2年;質保期計算日期從消防驗收合格之日計算。違約責任:如發包方未能按照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超過10日以上拖欠部分應按國家貸款利息的5倍累計計取違約金。超過30日以上未撥付工程款乙方有權停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發包方負責。合同簽訂后,工程因故停工。停工后,量勁公司向泰安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1872483.20元。2019年1月24日,原、被告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了《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西沱廠房(5#、6#、7#、9#)消防工程結算表》,對案涉消防工程進行了結算,結算金額為2251226.40元。
另,泰安公司曾就本案廠房的環氧地坪漆工程工程款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作出判決后,量勁公司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了(2020)渝04民終542號民事判決書。該生效判決書中認定:量勁公司和泰安公司在二審庭詢中一致確認量勁公司應支付泰安公司案涉環氧地坪漆工程和消防工程的工程款合計為2655556.65元,量勁公司共已支付工程款為1997483.20元,兩個工程尚欠工程款合計為658073.45元。該判決書判決量勁公司向泰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79330.25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重慶泰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78743.20元;
二、被告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重慶泰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以378743.2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5倍從2019年2月14日起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以378743.2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5倍從2019年8月20日起支付至付清時止);
三、駁回原告重慶泰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81.00元,由被告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宏
人民陪審員譚祥云
人民陪審員譚成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妮恒
書記員黃茜
判決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