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量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重慶泰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渝0240民初10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9月8日對上訴人量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東、被上訴人泰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偉業進行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與重慶泰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4民終1136號
判決日期:2020-10-29
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量勁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一審程序不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三日內告知當事人,一審在開庭時當庭變更合議庭成員,不符合三日內告知的規定;2.一審認定的違約金過高,應予調低,應當以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和LPR標準計算資金占用利息。
泰安公司辯稱,一審程序合法,一審依據雙方約定標準確定違約金正確,一審期間泰安公司無故不參加庭審,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現二審期間主張違約金過高不應支持。
泰安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量勁公司支付拖欠泰安公司的工程款378743.2元;2.判令量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違約金,違約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五倍標準計算,自2019年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截止自2020年2月29日量勁公司應支付的違約金為89241.40元);3.本案訴訟費由量勁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12日,泰安公司(乙方)與量勁公司(甲方)簽訂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量勁公司將重慶量勁科技有限公司石柱5#、6#、7#、9#廠房消防工程交給量勁公司進行施工。該合同約定了工程計價方式為按分區域單價包干,暫定價為:2501950.44元(人民幣大寫:貳佰伍拾萬壹仟玖佰伍拾元肆角肆分)。進度款支付:1.工程款按節點支付,5#樓、6#樓報警系統及消防噴淋系統完成后支付工程造價的80%;7#樓、9#樓報警系統及消防噴淋主管系統完成后支付工程造價款的80%;2.工程完工經過消防三方檢測后支付至工程審核造價的90%;3.工程竣工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開始對項目進行結算,甲方應在乙方提供完整結算資料后20天內對乙方所報結算進行結算,結算完成后10天內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余下5%的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后經甲方檢查確認無質量問題后一個月付清(不計利息)。質保期為2年,質保期計算日期從消防驗收合格之日計算。違約責任:如發包方未能按照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超過10日以上拖欠部分應按國家貸款利息的5倍累計計取違約金。超過30日以上未撥付工程款乙方有權停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發包方負責。合同簽訂后,工程因故停工。停工后,量勁公司向泰安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1872483.2元。2019年1月24日,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了《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西沱廠房(5#、6#、7#、9#)消防工程結算表》,對案涉消防工程進行了結算,結算金額為2251226.4元。
另,泰安公司曾就本案廠房的環氧地坪漆工程工程款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作出判決后,量勁公司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渝04民終542號民事判決,該生效判決認定:量勁公司和泰安公司在二審詢問中一致確認量勁公司應支付泰安公司案涉環氧地坪漆工程和消防工程的工程款合計為2655556.65元,量勁公司共已支付工程款為1997483.2元,兩個工程尚欠工程款合計為658073.45元,判決量勁公司向泰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79330.25元。
一審法院認為,泰安公司與量勁公司簽訂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簽訂后,消防工程雖未完工,但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工程進行了結算,量勁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關于支付工程款的金額,依照雙方蓋章確認的《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西沱廠房(5#、6#、7#、9#)消防工程結算表》和已生效的(2020)渝04民終542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內容,量勁公司應向泰安公司支付工程款為2251226.4元,鑒于泰安公司自認量勁公司已經向其支付了工程款1872483.2元,則可認定量勁公司尚欠消防工程工程款378743.2元(2251226.4元-1872483.2元)。為此,對泰安公司請求量勁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78743.2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違約金的問題,因泰安公司與量勁公司簽訂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進度款支付:工程竣工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開始對項目進行結算,甲方應在乙方提供完整結算資料后20天內對乙方所報結算進行結算,結算完成后10天內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余下5%的質量保證金在質保期滿后經甲方檢查確認無質量問題后一個月付清(不計利息)。質保期為2年;質保期計算日期從消防驗收合格之日計算”和“違約責任:如發包方未能按照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超過10日以上拖欠部分應按國家貸款利息的5倍累計計取違約金”,如前所述,量勁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泰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違約行為,理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即向泰安公司支付違約金。因雙方結算的時間為2019年1月24日,則違約金支付時間應從2019年2月14日起開始支付。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于2019年8月16日就改革完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發布的2019年第15號公告要求,自2019年8月20日起,取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故,量勁公司向泰安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標準為以378743.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5倍從2019年2月14日起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以378743.2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5倍從2019年8月20日起支付至付清時止。另,量勁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辯,視為對其自身權利的放棄。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一、量勁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泰安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78743.2元;二、量勁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泰安公司支付違約金(以378743.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5倍從2019年2月14日起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以378743.2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5倍從2019年8月20日起支付至付清時止);三、駁回泰安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981元,由量勁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量勁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計算的已付工程款漏計了2020年1月21日支付的10萬元,但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該事實,泰安公司對此亦不予認可,本院對量勁公司主張的該事實不予采信。
當事人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30元,由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譚中宜
審判員王宏
審判員陳明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楊鵬潤
書記員簡鑫
判決日期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