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量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重慶泰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9)渝0240民初33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詢問審理。上訴人量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東,被上訴人泰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與重慶泰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4民終542號
判決日期:2020-06-19
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量勁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泰安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量勁公司和泰安公司于2017年10月分別簽訂了環氧地坪漆工程施工合同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兩份合同,泰安公司施工的環氧地坪漆工程多次整修后因政策因素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驗收。量勁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給泰安公司出具了《石柱縣西沱鋼結構廠房工程環氧地坪漆結算表》,明確該工程結算金額為404330.25元,出具該結算結果時未明確該工程已支付工程款數額。量勁公司已合計支付泰安公司工程款兩百多萬元,因此一審判決量勁公司支付工程款279330.28元及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6831元是錯誤的。2.一審判決對泰安公司就超過已付工程款125000元部分所作說明予以認定是錯誤的。量勁公司提交了從施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已合計支付泰安公司工程款1897483.2元的證據,一審法院僅憑泰安公司提交自己蓋章的說明認定所付款項是哪一項工程的款項是錯誤的,只有支付主體才能夠說明支付的款項屬于哪一工程。量勁公司已經將訟爭工程的工程款全部支付完畢。如果泰安公司認為工程款沒有付清,也應當就另一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或兩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問題一并起訴。3.即使一審判決認定量勁公司尚欠泰安公司環氧地坪工程工程款279330.25元屬實,該部分工程款也不應計算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工程驗收合格后15個工作日內按結算總金額付款至95%,余5%作為保修金,保修金12個月無質量問題在1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一審認定的驗收時間為2019年1月26日,那么保修金為20216.5元,應該在2020年1月26日后15日內無息退還。4.案件受理費不應全部由量勁公司承擔,應當由雙方合理分攤。
泰安公司辯稱,量勁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數額不存在爭議,尚欠工程款部分應當計付利息。
泰安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量勁公司歸還泰安公司工程款279330.25元以及資金占用利息89385元(資金占用利息以279330.25元為基數,按2%的月息支付,從2018年3月1日起至欠款還清之日止)。截至2019年7月1日利息為89385元,共計368715.25元。2.判令量勁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泰安公司與量勁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簽訂《工程合同書》,對位于重慶市西沱鎮的“廠房環氧地坪漆工程”的面積及造價、工期、付款方式、素地標準及施工條件、驗收標準及方法、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2019年1月26日,雙方進行了收方、結算,量勁公司的代表蔡佳祥與泰安公司的代表王勇在《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西沱工業廠房環氧地坪漆收方單》上簽字,同日雙方在《石柱縣西沱鋼結構廠房工程環氧地坪漆結算表》蓋章,明確該工程結算金額為404330.25元。量勁公司分別于2018年2月7日和2019年2月1日向泰安公司支付廠房環氧地坪漆工程款100000元、25000元,共計12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泰安公司與量勁公司簽訂的《工程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泰安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中的義務,并與量勁公司進行了結算,現量勁公司未按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泰安公司訴請量勁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工程款金額問題,量勁公司辯稱工程款支付已超過合同金額,雙方之間尚有其他商業合作關系,泰安公司也提供了對賬單,對超過已支付工程款125000元的部分作出說明,故根據泰安公司對賬單及交易習慣,對量勁公司的該抗辯理由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對泰安公司訴請量勁公司尚欠工程款的金額為279330.25元予以確認。關于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本案工程因政策原因未完工,而雙方未提交證據證明工程交付時間,合同也未明確約定付款時間,結合雙方于2019年1月26日進行了工程價款結算,基于公平原則,以大體公平的時間點即雙方結算日期2019年1月26日作為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另外,量勁公司分別于2018年2月7日和2019年2月1日向泰安公司支付了100000元和25000元工程款,故本案的利息計算方式應分兩段予以計算,即以304330.25元為基數,從2019年1月26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到2019年2月1日;以279330.25元為基數,從2019年2月2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到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判決:一、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重慶泰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9330.25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應分段計算,方式為:1.以304330.25元為基數從2019年1月26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到2019年2月1日;2.以279330.25元為基數從2019年2月2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到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駁回重慶泰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831元,由量勁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量勁公司與泰安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簽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量勁公司將重慶量勁科技有限公司石柱5、6、7、9號廠房消防安裝工程交由泰安公司進行施工。2019年1月24日,雙方對該消防工程進行了結算,結算金額為2251226.40元。量勁公司與泰安公司在二審庭詢中一致確認量勁公司應支付泰安公司案涉環氧地坪漆工程和消防工程的工程款合計為2655556.65元,量勁公司共已支付工程款為1997483.2元,兩個工程尚欠工程款合計為658073.45元。雙方對上述事實無爭,本院予以確認。
泰安公司主張量勁公司已支付案涉環氧地坪漆工程價款125000元,并舉示了《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石柱5#、6#、7#、9#廠房環氧地坪漆工程對賬明細表》以及泰安公司向量勁公司開具的發票予以證明。量勁公司雖主張其已將環氧地坪漆工程款支付完畢,并舉示了付款憑據,但從該付款憑據上無法判斷量勁公司支付的款項屬于環氧地坪漆工程還是消防工程的工程款。結合量勁公司在案涉環氧地坪漆工程和消防工程中均對泰安公司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以及泰安公司舉示的對賬明細表、發票能夠與量勁公司舉示的付款憑據相互印證,因此對泰安公司主張量勁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中環氧地坪漆工程款為125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定。
泰安公司與量勁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簽訂的《工程合同書》第六條約定,待泰安公司施工完成且驗收合格后的15個工作日內按實際收方結算總金額付款至95%,余5%作為保修金,保修金12個月無質量問題在15個工作日內無息全額退還泰安公司。泰安公司與量勁公司在二審庭詢中一致確認5%的質保金金額為20216.51元,質保期于2020年1月26日屆滿,從2020年2月22日開始計息。
當事人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無爭,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渝0240民初3397號民事判決。
二、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向重慶泰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9330.25元及利息。該利息分段計算為:1.以284113.74元為基數,從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以259113.74元為基數,從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3.以259113.74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4.以279330.25元為基數,從2020年2月22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重慶泰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831元,由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6831元,由重慶市量勁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譚中宜
審判員王宏
審判員萬永福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翟維玲
書記員錢艷月
判決日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