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向仁福與湖南仁泰建設有限公司、張應生、第三人麻陽苗族自治縣農村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湘1226民初109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被申請人和擔保人的財產進行保全,現因查封、凍結期限即將屆滿,申請人要求本院繼續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
向仁福、湖南仁泰建設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財產保全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1226執保63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繼續凍結被申請人湖南仁泰建設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311699.056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二、繼續查封申請人向仁福提供的財產保全的擔保財產即向娟所有的位于懷化市鶴城區天星中路(都市綠洲6棟)106號房屋(不動產單元431202011024GB00002F00040006),查封期限為一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舒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楠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