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遼寧渤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國三冶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遼寧渤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洪今、王某,被告中國三冶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逄某、謝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遼寧渤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國三冶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遼1403民初2948號
判決日期:2020-11-11
法院: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11月18日簽訂了《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并于2016年3月22日和2016年4月19日就該合同簽訂了兩份補充協議。工程名稱:遼寧葫蘆島鋁業有限公司1#、2#加壓車間廠房工程。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款為9990000.00元,經決算原告實際完成工程量為9820790.00元,工程已經完工,業主遼寧葫蘆島鋁業有限公司早己實際投入使用。被告已付工程款7856632.60元,尚欠工程款1964157.40元未付。第二,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遼寧葫蘆島鋁業有限公司年產60萬噸擠壓型材項目3#擠壓車間區鋼屋面梁裝配、防腐、運輸工程。合同約定總價款為565344.00元,經決算原告實際完成工程量533903.00元,工程己經完工,業主遼寧葫蘆島鋁業有限公司早已實際投入使用,被告已付工程款427122.40元,尚欠工程款106780.6元未付。綜上所述,第一項工程和第二項工程加起來,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共計2070938.00元。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工程欠款給付事宜,但均沒有結果,因此將此事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給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共計207093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結算之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告未按合同要求提交結算資料,無法確認最終工程價款。原告與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合同編號:07-葫蘆島15033-ZY001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09-葫蘆島-17011-ZY2002,兩本合同均未結算。兩本合同的工程量98320790.00元及工程量533903.00元并不是最終結算值,而是原告的月工作量申報值總和。合同中明確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向業主報送的預算值、中間驗收結算值、現場驗收單、設計變更單等不作為甲乙雙方結算的依據”。因原告沒有提交結算資料致使雙方無法結算,所以不能確認最終工程價款。二、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自已的義務。合同中約定:付款比例為每月實際完成并經甲方和業主驗收審批后進度款的80%,并開具合格的建安發票。原告月工作量申報值累計分別為9820790.00元及533903.00元,按進度款的80%支付比例應為7856632.60元及427122.40元,答辯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給原告。綜上,原告要求答辯人給付工程款207093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因付款條件未成就請法庭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原告為承包方(乙方)、被告為發包方(甲方)簽訂《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一份,在合同中約定了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合同價款、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等內容。合同簽訂后,雙方分別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4月19日就《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簽訂了兩份《補充協議》。2017年6月12日,雙方又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在合同中約定了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合同價款、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等內容。上述合同、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建設施工義務,在建設施工過程中,雙方以“已完工程報表”、“工程中間驗收單”、“月工作量核定單”等形式進行驗收、結算。被告按照上述結算方式已給付原告工程款共計8283755.00元。現原告提起訴訟要求:1、被告方給付剩余工程款共計207093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被告承擔訴訟費。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月工程量核定單、已完成工程報表等證據載卷,經質證,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三冶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遼寧渤海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7093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9月4日起,以未歸還工程款數額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37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偉波
人民陪審員李明慧
人民陪審員荊文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小璇
書記員楊怡培
判決日期
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