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傳勇與被告湖南天禹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禹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傳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禹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傳勇與湖南天禹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702民初3029號
判決日期:2021-08-19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李傳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勞務報酬6304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天禹公司未予答辯和提交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天禹公司常德碧桂園消防工程項目部與常德市傳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將高企大消防工程分包給常德市傳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約定了承包方式、承包單價,工程量等。2020年5月10日,敖朋向常德碧桂園項目出具兩份申請單,要求支付李傳勇勞務工資18060元、44980元。
另查明,本院(2021)湘0702民初24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敖朋系掛靠在天禹公司的案外人敖鑫派駐在常德碧杜園二期現場的管理人。
以上事實有施工合同、申請單、領條、(2021)湘0702民初243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湖南天禹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李傳勇支付勞務報酬6304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688元,由湖南天禹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田國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娟書記員林虹
判決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