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高健與被告(反訴原告)湖南天禹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禹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高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曹磊、石晴,被告(反訴原告)天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文革、田祖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健與湖南天禹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702民初243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反訴被告)高建向本院提出本訴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消防工程安裝勞務費162114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同類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暫算至2021年1月6日止為54812.6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一切費用。
被告(反訴原告)天禹公司辯稱:1、與高健關于常德碧桂園一期消防工程所簽訂的《消防工程安裝勞務合同》,以及工程部經理“龔佑峰”簽字確認的石門碧桂園一期、二期,常德碧桂園一期的消防工程《消防勞務費用結算單》均沒有異議;2、對關于碧桂園二期消防工程《消防勞務費用結算單》中約定的勞務單價予以認可,但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不予認可。該結算單僅有現場人員敖朋簽署“情況屬實,請成本審核”的意見,項目工程部經理龔佑峰并未確認,足以證明雙方對工程量及總價并未達成一致,該結算單不能作為確認勞務價款的直接依據。因此,請求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常德碧桂園二期消防工程的實際完成工程量予以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確認最終的勞務款;3、高健實際承接了常德碧桂園一期、二期消防工程,石門碧桂園一期、二期消防工程等四個項目的勞務施工,四個項目的勞務款均由高健一并收取,內部之間并未分清各自的工程款金額,因此請將石門碧桂園一期、二期消防工程納入進來一并審理,才能厘清雙方之間的應付或已收工程款情況;4、高健承接的四個消防工程項目,天禹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了勞務款2045996元,以沖抵高健應付漢壽碧桂園購房款666869元的方式支付勞務款,合計已支付勞務款2712865元;5、由高健勞務施工的常德碧桂園一期、二期消防工程,由于施工班組人員嚴重缺乏,工期嚴重滯后,諸多消防工程子項均未安裝及調試到位,或不能正常工作使用,直接導致建設單位常德市新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多次向天禹公司發函要求加快施工進度,并提出完善、整改、維修等要求,天禹公司工作人員王亮多次與高健聯系未果,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公司進行整改,并于2020年11月20日發函扣除二期消防工程款892108.18元,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關于消防驗收及設備設施施工完成情況統計表》,其中常德碧桂園一期消防工程扣除維修款260000元,該部分應由高健承擔,天禹公司有權在應付勞務款中予以扣除。
被告(反訴原告)天禹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訴訟請求:1、判令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直接經濟損失892108.18元;2、判令反訴被告承擔本案反訴費用。
原告(反訴被告)高健辯稱:1、常德碧桂園一期、二期工程消防已竣工、已辦理結算手續,并驗收合格。根據《消防勞務費用結算單》,反訴原告和反訴被告已對常德碧桂園一期、二期消防工程的工程量核勞務費用進行確認,且反訴被告完成的工程已由反訴原告接受并進行后續施工,因此反訴原告所稱由于反訴被告在勞務施工中,導致反訴原告面臨扣款的責任應歸因于反訴原告;2、常德碧桂園二期工程延期,反訴被告不構成違約。雙方提交的證據顯示,反訴被告多次向反訴原告催促工程材料進場,但由于反訴原告的原因,工程材料遲遲未到位,反訴被告不得已停止施工。3、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不是施工合同糾紛,農民工工資在本案中申請鑒定應不予支持;4、反訴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明確了很多消防子工程均不是本案反訴被告完成的。綜上,本訴原告主張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以支持。反訴原告主張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本院確認如下事實:2016年6月28日,天禹公司與案外人常德市新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常德碧桂園一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將常德碧桂園一期消防工程發包給天禹公司施工,開工日期為2016年6月30日,竣工日期為2016年6月30日(展示區消防工程)、2017年3月1日(別墅區)、2017年8月10日(多層及高層區)。2016年9月8日,天禹公司與高健簽訂《消防工程安裝勞務合同》,將常德碧桂園一期消防工程的安裝包工事宜分包給了高健,其采用單包工、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的方式,自帶工具和機具負責施工,材料、設備由天禹公司采購,由班組每個月的1日至5日上報上個月的工程量,項目部經過審核,15號前發放工程量的65%,工程驗收合格后,移交上報結算材料,項目部審核無異議,1個月內支付結算工程款的95%,余款5%作為保修金,保修期2年,待保修期滿后一個月內付清,另對工作內容及承包單價和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2017年6月27日,天禹公司與案外人常德市新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將常德碧桂園二期消防工程發包給天禹公司施工,開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竣工日期2019年2月15日。天禹公司繼續將該工程的安裝包工事宜分包給了高健,雙方于2017年3月18日簽訂了《消防工程安裝勞務合同》,承包方式、工作內容及承包單價、付款方式、質量要求等內容與常德碧桂園一期消防工程安裝勞務合同相同。此后,天禹公司還將石門縣碧桂園一、二期的消防工程安裝包工事宜分包給了高健,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之后,高健組織人員到常德碧桂園一、二期和石門碧桂園一、二期項目現場進行了消防安裝施工。2019年6月5日、2020年4月23經雙方分別結算,常德碧桂園一期應付勞務費1399025元、常德碧桂園二期應付勞務費1398524元、石門碧桂園一期應付勞務費644922.9元、石門碧桂園二期應付勞務費641536元,合計4084007.9元。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12日期間,天禹公司累計向高健支付勞務費2045996元。2021年1月26日,天禹公司已漢壽縣碧桂園熙岸7棟2303號商品房沖抵高健勞務費666869元,尚欠高健勞務費1371142.9元(4084007.9元-2045996元-666869元)。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間,因為常德碧桂園一期、二期后期遺留的收尾、維修、整改等問題,案外人常德市新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多次約談天禹公司以及發函,要求對相應問題進行整改維修,但因未能及時整改落實,導致案外人常德市新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聘請第三方對常德碧桂園二期后期遺留問題完成整改,并擬聘請第三方完成對常德碧桂園一期的消防整改事項。此后,高健與天禹公司因勞務費支付問題發生爭議,遂訴至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訴訟請求。
另查明,常德碧桂園一、二期、石門碧桂園一、二期消防工程安裝勞務的實際承包人系掛靠在天禹公司的案外人敖鑫,敖朋系其派駐在常德碧桂園二期現場的管理人。常德碧桂園一期于2017年8月18日向常德市公安消防支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登記。2019年7月26日,常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案外人新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綜合評定常德碧桂園二期工程消防驗收合格。
上述事實有雙方身份信息、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工程安裝勞務合同》、消防勞務費用結算單、銀行轉賬記錄、收據、通知單、函件、受理通知書、《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湖南天禹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高健支付勞務費1371142.9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371142.9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高健的其他本訴訴訟請求;
三、駁回湖南天禹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受理費19390元,由高健負擔4424元,由湖南天禹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負擔14966元;反訴受理費6360.54元,由湖南天禹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徐麗芳
人民陪審員陳祥謀
人民陪審員池建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盧俊宗
書記員歐陽方圓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