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陽市臻典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臻典裝飾公司)與被告唐河時代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時代礦業(yè)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2日和2019年12月31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臻典裝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文彬、劉運起,被告時代礦業(y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東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陽市臻典裝飾有限公司與唐河時代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328民初5009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臻典裝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41957元,并支付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所有的辦公樓裝修工程,工程合同價以內蒙古君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藍標價為準,并約定工程款根據月度計量,每月?lián)芨对露裙こ炭?5%,竣工驗收決算后支付到總價款85%,施工單位開具正規(guī)全額工程款施工發(fā)票后支付到總價款95%,留5%質保金,質保期兩年結束后撥付質保金。該工程于2016年12月完工后,原告向被告遞交了竣工結算報告及材料,工程也進行了驗收,被告在僅支付工程款6500000元的情況下,對剩余工程款不予決算支付,為此提出上述請求。
時代礦業(yè)公司辯稱,被告認可原告對被告的辦公樓裝修工程進行了施工,被告已支付了工程款6748000元,但工程沒有進行最后決算,被告不認可原告請求的8241957元數額。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合同編號為THSD20160001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日期為2016年1月5日,與原告提交被告無異議的“唐河時代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辦公樓裝飾工程初驗報告”、“唐河時代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辦公樓裝飾工程整改后的驗收報告”依據的合同編號和簽訂日期相一致,予以釆信;被告提交的無合同編號、簽訂日期為2015年11月28日的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不予采信。
依據有效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6年1月1日,臻典裝飾公司與時代礦業(yè)公司簽訂了“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發(fā)包人為時代礦業(yè)公司,承包人為臻典裝飾公司,工程名稱為辦公樓裝飾裝修,工程內容為辦公樓裝飾裝修、強電、弱電系統(tǒng)、給排水工程,承包范圍為大包工程,開工日期2016年1月5日,竣工日期2016年6月30日,工程質量標準為符合國家建筑工程裝修標準,合同價款9230000元。
合同簽訂后,臻典裝飾公司對時代礦業(yè)公司的辦公樓裝飾裝修進行了施工。2017年6月17日,時代礦業(yè)公司組織驗收組對施工工程進行現場初驗收,提出了整改意見。2018年5月5日,時代礦業(yè)公司組織驗收組對施工工程進行驗收,同意報驗。2019年8月5日,時代礦業(yè)公司委托內蒙古君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對工程進行結算,作出了“唐河時代礦業(yè)辦公樓裝修工程暫估價表”,裝修、水電安裝、消防安裝合計14741957元,臻典裝飾公司和時代礦業(yè)公司均簽字同意并加蓋印章。
庭審中,臻典裝飾公司認可被告已支付了工程款6748000元,變更訴訟請求為7993957元。時代礦業(yè)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約定結算以工程量為準,認可暫估價格,但以公司處于歇業(yè)狀態(tài),沒有資金來源為由,達不成還款計劃
判決結果
被告唐河時代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南陽市臻典裝飾有限公司工程款7993957元,支付以7993957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9月26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495元,由原告南陽市臻典裝飾有限公司負擔1740元,被告唐河時代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負擔677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彭德泉
審判員李全體
審判員周啟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吳翔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