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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縣太拔鄉湖子坑水電站、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清潔能源分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閩0823民初172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上杭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2021年3月23日對原告上杭縣太拔鄉湖子坑水電站(普通合伙)與被告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清潔能源分公司、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華能(龍巖)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作出的(2019)閩0823民初1721號民事判決書中,文字上有筆誤,應予補正
判決結果
(2019)閩0823民初1721號民事判決書中第19頁第14行及第16行中“二、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給上杭縣太拔鄉湖子坑水電站(普通合伙)鑒定費148750元;三、駁回上杭縣太拔鄉湖子坑水電站(普通合伙)的其它訴訟請求。”變更為“三、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給上杭縣太拔鄉湖子坑水電站(普通合伙)鑒定費148750元;四、駁回上杭縣太拔鄉湖子坑水電站(普通合伙)的其它訴訟請求?!?/div>
合議庭
審判員何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范秀玲
判決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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