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申請人杭州興安建筑勞務承包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與被申請人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請求保全被申請人價值16594434.33元財產。申請人提供案外人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貴州分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保單號:xxx)為保全申請進行擔保。本院審查后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黔0302民初323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保全被申請人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名下價值16594434.33元財產。本院依法采取如下保全措施:2021年2月8日通過執行系統凍結了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贛江新區分行營業部賬戶尾號2705內的存款人民幣16594434.33元。2021年3月9日,申請人杭州興安建筑勞務承包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贛江新區分行營業部賬戶尾號2705內的存款人民幣16594434.33元的凍結
杭州興安建筑勞務承包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302民初3238-2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本案中對被申請人發達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贛江新區分行營業部賬戶尾號2705內的存款人民幣16594434.33元的凍結。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孟榮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慶
書記員黃遠鑫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