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甸市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黑龍江江橋北站糧食物流有限公司、華鐵建設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泰來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224民初849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樺甸市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黑龍江江橋北站糧食物流有限公司、華鐵建設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樺甸市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欠款103150.00元的義務
樺甸市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黑龍江江橋北站糧食物流有限公司、華鐵建設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黑0224執恢155號
判決日期:2020-12-26
法院:黑龍江省泰來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經查未發現被執行人黑龍江江橋北站糧食物流有限公司、華鐵建設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人樺甸市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黑龍江江橋北站糧食物流有限公司、華鐵建設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泰來縣人民法院(2020)黑0224執恢155號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
對申請執行人未實現的上述債權,應由被執行人繼續清償,并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以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條件成就時,申請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書及本裁定書,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請執行。申請人再次提出執行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徐振偉
審判員張鐵剛
審判員張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李云杰
判決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