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樺甸市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樺甸市建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執行依據為樺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82民初1842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樺甸市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樺甸市建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給付執行款1250628.00元
樺甸市華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樺甸市建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吉0282執恢404號
判決日期:2020-03-18
法院:吉林省樺甸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已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本院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所有的銀行賬戶,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及房籍,查封期限三年,現暫無法處理。本院依法告知了的申請人
判決結果
終結樺甸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2執恢404案件的執行。
終結執行后,待具備恢復執行條件時,申請人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羅曉波
審判員孔巖
審判員白學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叢雪
判決日期
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