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郭莊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淇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622民初2624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告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郭莊村民委員會給付原告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價款共285819.23元及利息。因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郭莊村民委員會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郭莊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622執686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1-03-09
法院: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1、查明被執行人無銀行存款、無證券,凍結了被執行人在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的收入288000元,并劃撥被執行人在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的收入32000元支付與申請執行人;
2、查封被執行人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郭莊村民委員會位于該村老大隊的房產5間、老學校的房產36間,暫不具備處置條件;
3、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
三、通過實地走訪對被執行人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楊新朋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債權實際清償數額為32000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劉俊英
審判員李文河
審判員段紹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康
判決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