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玉建筑公司)訴被告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郭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郭莊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因案情復雜,本案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玉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興國、母金福、被告郭莊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培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郭莊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0622民初2624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萬玉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修路工程款425819.23元;2、要求被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按月息1.5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原告承包被告村內的水泥路修建工程,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將道路修建完工,并于2017年11月交付使用。按合同約定工程款待工程結束后按實際工程量以實結算。2019年8月,原、被告雙方共同對施工工程進行了工程結算,共同認可工程總價款為425819.23元。按合同約定,被告應于2018年8月1日將該款付給原告,但被告卻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公正審理。
郭莊村委會辯稱,1、對合同不認可,因為合同上面沒有日期且沒有我村公章,而且修路之前沒有合同,合同是修路之后補簽的;2、合同是建筑合同,不是修路合同,原告方沒有修路資質;3、按照合同第七條約定,該合同雙方應按實際工程量以實結算(按2016年國家定額,材料價格取鶴壁市材料信息價),該修路工程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確定工程總價款;4、修路工程款425819.23元修了620米路,合計3315平方米,折合每公里686800萬元,按照2017年河南省給付修路工程款,每公里是300000元,明顯超出了市場價格,且沒有經過四議兩公開;5、我村和鄉里經過協調,已經分兩次給付原告工程款140000元,其中70000元是付給案外人馮貴霞,與本案原告無關,也就是說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有時任郭莊村委會主任關炳遠簽字,但該合同缺少發包方、工程名稱、地點、施工范圍等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屬于要約內容不具體、不明確,該合同未成立,本院不予采納;2、原告提交的郭莊村路路通修建道路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建設工程結算定案表,結算審核報告系被告委托第三方所作出,結算定案表上有現任村主任楊新朋簽字、被告蓋章予以確認,二者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經原、被告雙方協商,約定由原告方為被告村內修建道路。修建道路工程竣工后,原告將道路交付被告使用。后經被告委托,2019年8月1日,中咨智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中咨智達【2019】審041號工程結算審核報告書,審核結果為:該工程審定結算金額425819.23元。同日,原、被告雙方在建設工程結算定案表上簽字、蓋章予以確認。后經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曾于2019年2月給付原告70000元,2020年1月19日給付原告70000元,共計14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郭莊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價款共285819.23元及利息(從2019年8月1日以355819.23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至2020年1月18日止,從2020年1月19日以285819.23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88元,由原告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528元,被告淇縣橋盟街道辦事處郭莊村民委員會承擔51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磊
審判員王海霞
人民陪審員李希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員楊冰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