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費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玉建筑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上海市分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玉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彥邦,被告人保財險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611民初316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鶴壁市淇濱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萬玉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保財險上海市分公司賠償原告萬玉建筑公司財產(chǎn)損失共計83967.65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蔣振華駕駛車牌號為滬E×××××的重型貨車,在浚南305省道南海路南海港灣路口西南角廣場上行駛,致使浚南浚南305省道南海路南海港灣路口西南角廣場地面損壞。該事故經(jīng)鶴壁市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分局交管巡防大隊認定,蔣振華負全部責任。該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因被告拒不賠償原告萬玉建筑公司地面損失。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人保財險上海市分公司辯稱:確認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15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單期間內(nèi)。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無異議,由于原告萬玉建筑公司尚未對受損路面實際修復,依據(jù)保險理賠損失填補原則,原告萬玉建筑公司應將受損路面進行修復,并由我公司實地復勘,查實與鑒定報告所列舉的項目無誤,我公司方可承擔理賠責任。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3日19時30分,蔣振華駕駛車牌號為滬E×××××牌號的重型貨車,在浚南305省道南海路南海港灣路口西南角廣場上行駛,致使浚南浚南305省道南海路南海港灣路口西南角廣場地面損壞。該事故經(jīng)鶴壁市公安局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分局交管巡防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蔣振華負全部責任。涉案車輛滬E×××××牌號所有人上海富倉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財險上海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額為1500000元商業(yè)險以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9年1月8日12時00分起至2020年1月8日24時00分止。
審理過程中,原告萬玉建筑公司申請對位于浚南305省道南海路南海港灣路口西南角廣場地面損失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高達建設管理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鑒定,高達建設管理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進行鑒定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高建管鑒(2020)第HNHB0923號工程造價司法鑒定報告,對涉案位于浚南305省道南海路南海港灣路口西南角廣場地面損失進行工程造價鑒定為83967.65元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河南省萬玉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財產(chǎn)損失83967.6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99元,鑒定費3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飛
人民陪審員楊瑞帆
人民陪審員郭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鵬
判決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