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志賓、劉鳳琴、劉建國、宋光武、張占團犯貪污罪一案,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6)豐刑一初字第156號刑事判決,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五被告人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冀0207刑初第3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李志賓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