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金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江機械公司)與被告中煤科工集團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唐山研究院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江機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民,被告中科唐山研究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亞飛、張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唐山市金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中煤科工集團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北民初字第2502號
判決日期:2015-07-27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金江機械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14年年底中斷了業(yè)務關系,但被告中科唐山研究院公司下屬部門研發(fā)中心于2013年7月委托原告金江機械公司制造旋流器等產(chǎn)生的制造費至今沒有支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金江機械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科唐山研究院公司向其支付委托機械制造費欠款23784元,并按法律規(guī)定支付欠款利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中科唐山研究院公司承擔。
被告中科唐山研究院公司辯稱,對于原告金江機械公司主張的欠款,被告中科唐山研究院公司同意全額支付;對原告金江機械公司主張的利息,被告中科唐山研究院公司不同意支付。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合同關系。2013年7月,原告金江機械公司與被告中科唐山研究院公司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原告金江機械公司為被告中科唐山研究院公司加工旋流器等項目,被告中科唐山研究院公司向其付款。2013年9月、2013年10月,原告金江機械公司分兩批次將該協(xié)議內(nèi)容履行完畢,但并未與被告中科唐山研究院公司確定最終價格,也未約定具體付款期限。2015年4月15日,原、被告依據(jù)該口頭協(xié)議補簽了書面的《工業(yè)產(chǎn)品買賣合同》,并將合同價格最終確定為23784元,未約定利息。價格確定后,被告中科唐山研究院公司至今未付款。因原、被告雙方對所欠款項的利息各持己見,故本案未能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書證等證據(jù)在卷證明
判決結果
被告中煤科工集團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唐山市金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幣23784元,并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唐山市金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項還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98元,由被告中煤科工集團唐山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張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陳揚
判決日期
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