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建飛與被告哈爾濱長城新奧智能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新奧公司)、大慶昆侖唐人商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人公司)、蘇勝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建飛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玉華、被告哈新奧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聶鑫、被告唐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瑞剛、被告蘇勝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建飛與哈爾濱長城新奧智能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大慶昆侖唐人商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黑0604民初1574號
判決日期:2020-10-09
法院: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劉建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哈新奧公司與被告蘇勝東給付施工費8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利息),被告唐人公司在未付款8萬元及利息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6月10日,被告唐人公司與被告哈新奧公司簽訂了大慶昆侖唐人中心項目住宅區消防和通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唐人公司將位于大慶市××××大街與西賓路交匯處的工程項目即大慶昆倉唐人中心項目住宅、底商、地下車庫及人防部分、門衛房、幼兒園和水泵房等在內的消防和通風工程等全部發包給被告哈爾濱長城新奧智能網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蘇勝東是被告哈爾濱長城新奧智能網絡工程有限公司的現場施工經理,其在2014年12月24日給原告出具承諾書:哈爾濱長城新奧智能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慶昆倉唐人中心住宅項目承建消防工程中欠外網施工隊伍(即原告)施工費捌萬元,承諾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給施工隊伍(即原告)。蘇勝東承諾中所提的外網施工雖不在被告唐人與哈爾濱長城新奧智能網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量范圍內,但與被告唐人與哈爾濱長城新奧智能網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施工存在關聯性,哈爾濱長城新奧智能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了原告實際施工的弱電管線。約定到期后,被告哈爾濱長城新奧智能網絡工程有限公司與蘇勝東一直未履行承諾,各方多次協商未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哈新奧公司辯稱,劉建飛施工部分不包括在唐人公司與被告哈新奧公司簽訂的大慶昆侖唐人中心項目住宅區消防和通風工程施工合同中,唐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也不包含此部分施工內容;蘇勝東非我公司員工,其承諾對我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案涉工程已決算,工程金額24799977元,去除已付款22586049.07元,剩余2213927.93元未支付。即便我公司欠付劉建飛工程款,該款項應在唐人公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劉建飛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法院不應支持其請求。
被告蘇勝東答辯稱,案外人吳永帥是大慶昆侖唐人中心住宅區消防工程實際施工人,我受聘管理大慶昆侖唐人中心項目住宅區消防和通風工程的施工現場工作。因施工場地狹小,消防外網、智能化外網與通信外網無法同時施工,經協商統一由劉建飛負責通信外網施工,收取施工費,吳永帥承諾給付劉建飛消防外網建設費38萬元,吳永帥先后給付30萬元,余款未付。2014年12月24日劉建飛到工地索要工程款未果,阻止施工,吳永帥與劉建飛電話溝通,吳永帥承諾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將剩余工程款給付劉建飛,吳永帥電話委托我給劉建飛出具案涉承諾書一份。綜上,我本人不應承擔給付義務。
被告唐人公司辯稱,涉案工程外網部分我方發包給哈新奧公司建設施工,對原告與另二被告之間的訴訟關系不清楚,原告訴訟的工程款,我方認為與我方沒有關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6月10日,被告唐人公司與被告哈新奧公司簽訂了大慶昆侖唐人中心項目住宅區消防和通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唐人公司將位于大慶市××××大街與西賓路交匯處的工程項目即大慶昆倉唐人中心項目住宅、底商、地下車庫及人防部分、門衛房、幼兒園和水泵房等在內的消防和通風工程等全部發包給被告哈爾濱長城新奧智能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唐人公司又將涉案工程外網部分發包給哈新奧公司建設施工,哈新奧公司案涉項目經理為司景有,被告蘇勝東是被告哈新奧公司的現場施工負責人,因施工場地狹小,消防外網、智能化外網與通信外網無法同時施工,經協商統一由劉建飛負責通信外網施工,收取施工費,消防外網建設費38萬元,案外人吳永帥已先后給付30萬元,余款8萬元未付。2014年12月24日劉建飛到工地索要工程款未果,阻止施工,蘇勝東在2014年12月24日給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哈爾濱長城新奧智能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在大慶昆倉唐人中心住宅項目承建消防工程中欠外網施工隊伍施工費捌萬元,承諾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給施工隊伍。約定到期后,被告哈新奧公司與蘇勝東一直未履行承諾,原告索要未果。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哈爾濱長城新奧智能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劉建飛施工費8萬元及利息(以8萬元元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利息);
二、駁回原告劉建飛對被告大慶昆侖唐人商業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蘇勝東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0元(已由原告預交),由被告哈爾濱長城新奧智能網絡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海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徐旭敏
判決日期
20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