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融意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與被告湖南省源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陽工程建設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政、候伯麗,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海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融意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與湖南省源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05民初378號
判決日期:2021-01-21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立即支付咨詢服務費70000元,并支付21000元的違約金及利息455元(利息計算至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現暫從2019年11月25日起算至2019年12月24日,以91000元為基數,按年6%計算利息),以上共計91455元;二、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25日,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與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咨詢服務協議,雙方約定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提供信息咨詢及協助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辦理借款的各項手續,并由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借款總額的百分之七向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收取咨詢服務費。簽訂合同后,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約協助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辦理了100萬元借款,但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卻一直未向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約定的咨詢服務費,后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原告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該部分債權轉讓給原告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辯稱,1、有關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該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且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經人民銀行批準及行政許可經營金融貸款業務、提供傳送其他金融服務者等金融服務,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2、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協助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辦理貸款,未履行合同中的義務。3、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風險核查服務等收費許可,不得向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收取費用。4、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轉讓債權未通知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對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不發生效力。5、原告在2020年1月6日起訴時對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不享有債權請求權。因此本案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不同意支付原告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相關費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25日,原債權人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與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甲方)簽訂《企業咨詢服務協議合同》,該協議約定:一、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告知自身信用狀況、財稅信息狀況、債務情況、有價資產、貸款用途等信息,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并配合辦理有關手續;二、服務內容:1、企業基礎風險核查服務(包括:報表申報核查、納稅規范核查、信用評級核查、企業基本面核查、稅務違法違章核查、工商違法違章核查、企業及股東、法人訴訟糾紛、仲裁、罰款核查、企業主營業務合同、流程核查、企業特殊行業資質、資格核查、企業固定資產核查、企業核心競爭力核查等);2、企業稅務咨詢服務,提供稅收管理建議,降低稅務查賬風險;3、企業信用咨詢服務,提供企業銀行信用咨詢,企業股東及法人信用咨詢,企業工商信用咨詢;4、企業貸款咨詢服務:乙方根據甲方的實際情況,為乙方提供“企業抵押貸款”、“企業經營性貸款”、“企業信用貸款”的貸款咨詢服務;5、具體的貸款金額、借款時間、貸款利率,以銀行或相關機構與甲方簽署的正式《抵押合同》、《貸款合同》等文件相關內容為準;6、法律咨詢服務:本合同簽訂后,乙方不定期推介甲方參與甲方所舉辦的各種法律活動(咨詢、培訓、講座、沙龍、義診等);三、服務費:甲方同意按以下費用標準支付服務費:1、風險核查服務費1%;2、風險校正服務費2%;3、貸款咨詢服務費2%;4、委托辦理服務費2%;收取方式:甲方應在每一筆貸款額度批復后24小時內將該筆服務費用一次性轉賬到乙方指定賬戶,如甲方未按本協議規定按時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的,將視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萬分之六的違約金(按比例計算的違約金低于20000元的,違約金按照20000元進行計算)。甲方逾期支付服務費用超過七天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因甲方違反合同的約定導致乙方選擇繼續履行或單方解除本協議時,甲方除了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約定的服務費用外,甲方還須按本合同服務費總額30%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按比例計算的違約金低于20000元的,違約金按照20000元進行計算),并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差旅費、公告費、財產保全保險費等)。該份協議合同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均在合同上簽章。
合同簽訂后,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為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提供了部分貸款事宜服務。2019年12月4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紫橋支行為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發放貸款902000元。
2019年12月11日,原告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債權受讓人、乙方)與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債權出讓人、甲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雙方約定:甲、乙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一、截至本協議簽署日前,債務人湖南省源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拖欠甲方咨詢服務費91455元;二、現甲方將以上債權轉讓乙方,乙方同意受讓,該協議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原告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原債權人湖南省稅融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均在協議上簽章。
本案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將服務費本金變更為63140元,違約金變更為18942元(即服務費本金63140元×30%),利息變更為以82082元(即服務費本金63140元+違約金18942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的標準從2019年11月25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另查明,原告融意通通信科技公司于2020年1月向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發出《債權轉讓通知書》,被告源陽工程建設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收到該份《債權轉讓通知書》。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企業咨詢服務協議》、《債權轉讓協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轉讓債權通知郵單、銀行流水、個人征信報告、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南省源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湖南省融意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務費8000元;
二、被告湖南省源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湖南省融意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400元;
三、駁回原告湖南省融意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86元,因適用程序減半收取1043元,由原告湖南省融意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擔895元,被告湖南省源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擔14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雙臨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代理書記員葉芷桐
判決日期
202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