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湖南省源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陽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信實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實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07民終22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湖南省源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信實環境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浙江信實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湘民申3112號
判決日期:2019-04-03
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源陽公司再審申請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源陽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由信實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原判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襄陽河橋工程進度申報表》沒有加蓋源陽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源陽公司也沒有授權毛清華、姜向前代表結算,且該進度表并非項目總結算,不能作為結算依據。2、原判認定信實公司已向源陽公司支付工程款、補助工資等費用共計113萬元,與事實不符,源陽公司僅收到了工程款103萬元。3、原判無視源陽公司的專業鑒定結論,又錯誤采信進度表,簡單認定信實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足以覆蓋應支付的涉案工程全部工程款,缺乏證據證明。4、原判認定信實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于法有據,缺乏證據證明。雙方合同并未約定解除權,而信實公司提交的《整改通知》不能證明源陽公司施工的工程有質量問題,提交的《澧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待來信來訪登記》和《關于協助追討民工工資的函》也不能證明源陽公司拖欠民工工資,信實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權。二、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源陽公司申請鑒定事項系本案爭議焦點,原審法院拒絕源陽公司的鑒定申請,系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信實公司答辯稱:一、毛清華在施工過程中代表源陽公司從事現場管理,有權代表源陽公司與信實公司進行工程量結算。二、《襄陽河橋工程量進度申報表》體現了雙方結算的真實意思表示,足能認定源陽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已經結算完畢。三、支付工程款、補助工資、未安裝伸縮縫費用113萬元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四、源陽公司單方委托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五、合同解除于法有據。源陽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函之后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解除合同函無效,說明其同意解除合同。《整改通知》雖然是建設單位向信實公司發出的,但整改的內容就是源陽公司分包施工的部分,而源陽公司下屬施工班組負責人羅德玉追討工資的投訴行為已經經過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信實公司解除合同是正當的。六、源陽公司與信實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是清單計價,每個項目已經在合同附件中固定包干列明,無須適用工程造價鑒定,其鑒定申請依法不應準許
判決結果
駁回湖南省源陽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莉
審判員李娟
審判員朱湘歸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羅仁澤
判決日期
201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