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2020)京0102民初16324號財產保全裁定書,在執行北京燕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佳公司)與北京鑫意達成偉業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意公司)、李春紅財產保全一案中,案外人李春勇向本院提出異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外人所提異議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春勇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02執異133號
判決日期:2021-09-06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外人李春勇向本院提出異議申請:請求法院終止對國測地理信息科技產業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測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鑫意公司支付浴室柜款項225542.05元的凍結。事實與理由:因該款項屬于異議人所有,2017年11月20日李春勇掛靠鑫意公司,承接國測公司11B地塊浴室柜項目,該款項為此工程尾款,與鑫意公司無關。并且其具有工程優先權,故法院應解除被執行人賬戶的凍結。
燕佳公司稱:不同意異議請求。掛靠的合法性無法確定,他們之間的經濟往來跟本案無關,他們之間的糾紛應自行解決。
李春勇向本院提交掛靠協議、竣工驗收報告、證明人聯系電話用以證明李春勇系實際承包人,工程款系支付給李春勇。
經審查查明:
燕佳公司與鑫意公司、李春紅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京0102民初1632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被申請人鑫意公司、李春紅名下銀行存款352515.80元或其他等值財產。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31日,分別凍結李春紅、鑫意公司名下銀行賬戶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李春勇要求解除對北京鑫意達成偉業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賬戶凍結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趙燕來
審判員劉敏
審判員張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孫萍
判決日期
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