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的張道中申請執行與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民終78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財產申報表,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人員名單。本院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了網絡查詢和線下傳統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另,申請執行人也未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以筆錄的形式告知申請執行人。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應當履行,權利人申請執行的,應當嚴格依法執行,現因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