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22破申2號,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清算責任糾紛破產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15破終1號
判決日期:2021-05-10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裁定受理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破產申請。事實與理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破產申請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受理。上訴人申請破產清算時,提交了(2017)皖15民初41號民事調解書、(2018)皖15執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足以證明被上訴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而且,上訴人還提交了一審法院未能執行的近百個執行案件信息,證明被上訴人有大量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充分證明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完全符合《破產法》第2條、第7條的規定的破產案件受理條件。一審裁定置基本事實于不顧,認定上訴人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完全背離事實。《破產法》規定的受理情形有兩個,一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上訴人依據第二個情形申請企業破產,完全符合破產法規定的受理條件。上訴人作為債權人在2017年底就申請法院執行,被上訴人作為債務人在長達三年的時間內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018)皖15執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載明未能查詢到被上訴人可供執行的財產,證明被上訴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因此,上訴人的申請完全符合《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案件受理條件。而一審法院曲解《破產法》的規定,在明知上訴人以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申請破產清算,但卻以上訴人不能提交被上訴人資不抵債的證據,作為不受理的理由,違背《破產法》的規定。綜上,一審法院裁定違背《破產法》的規定,請求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不同意破產申請,希望維持一審裁定。
2020年11月13日,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一審法院申請對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一審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通知了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一審法院提出異議稱,被申請人的現有合法資產遠遠大于到期債務,資產足以清償到期債務,不需要進行破產清算。另,被申請人正在籌劃相關二期開發建設項目,項目復工后被申請人將會有穩定的收入,能夠很快清償前期債務。
一審法院查明:2017年7月5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皖15民初4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到期債權,申請人于2017年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5執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一審法院認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本案中,申請人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后,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認為被申請人現有合法資產遠遠大于到期債務、具備償還能力,申請人亦未提交被申請人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六條之規定,裁定:對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審查明,2017年7月5日,本院以(2017)皖15民初4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對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到期債權,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糾紛一案執行過程中,本院查封了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資產。后本院作出(2018)皖15執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一審法院申請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稱其目前對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債權的金額約為46000000元。
另依據六安財立達會計師事務所于2021年1月30日出具的《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資產清產審計報告》反映,截止2020年4月30日,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賬目按資產反映的資產總額為451229870.47元,負債總額為453826334.00元,所有者權益總額為-2596463.53元。清產審計后資產總額為315467871.24元、負債總額為229322816.84元、所有者權益為86145054.40元。在審計結果分項中,5.存貨項目一欄反映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尚有約52畝未開發土地(含13#、14#樓占地),價值約為65929933.75元,尚有未售面積14486.74平方米,結存成本價值為37925968.09元。
另本案在審理期間,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標的款賬戶轉款1150000元,附言:“代付2018)皖15執5號案中扶公司工程款”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關德全
審判員盧文樂
審判員丁志歡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蔡金賀
書記員朱雪芬
判決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