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市包河區平大五金經營部(以下簡稱平大經營部)與被告李昌所、被告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徽中扶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合肥市包河區平大五金經營部與李昌所、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0111民初16983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平大經營部訴稱:1.判令被告李昌所和被告安徽中扶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9188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損失9983元(以9188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3.85%從2017年12月11日起暫計算至2020年9月21日,此后順延計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的經營者丁衛平與被告李昌所于2015年經朋友介紹相識。被告李昌所系被告安徽中扶公司承建的兩個項目(海之森工程項目、真心集團合肥生產基地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兩被告因工程建設需要經常從原告處采購電纜,原告曾多次為兩被告供貨,但兩被告卻未按時付款。2016年5月18日,被告李昌所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欠平大五金經營部電線款壹拾叁萬伍仟肆佰元整”,被告李昌所在落款處簽字。被告李昌所于2016年至2017年期間支付了原告50000元貨款后,遲遲不予支付剩余部分貨款。2017年5月14日,被告李昌所又要求原告繼續提供貨物,但因為兩被告遲遲不付錢,原告僅提供了一批價值6480元的貨物之后就再未供貨。2017年11月12日,被告李昌所又向原告出具了《付款》單一份:“承諾在2017.11.17付6萬元,2017.12.10前全部付清”,但至今兩被告并未履行上述還款義務,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李昌所催要均未果。2020年5月,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安徽中扶公司與原告補簽了一份《產品購銷合同》,對欠付原告91880元貨款的事實予以確認。
被告安徽中扶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第一被告住所地是合肥市瑤海區,第二被告住所地是合肥市蜀山區,兩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合肥市包河區轄區內。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并且原告訴稱供貨的兩個工地也不在合肥市包河區轄區內,海之森工程項目位于合肥市高新區,真心集團項目位于安徽省肥東縣,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也不在合肥市包河區轄區內。本案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沒有約定,只能依據法律規定確定管轄。由于案涉貨物系被告李昌所購買,平大經營部與李昌所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與安徽中扶公司之間從未建立合同關系。第一被告李昌所居住于合肥市瑤海區,因此,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升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褚鈺瓊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