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華春,安徽興隆律師事務所律師。2020年11月13日,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被申請人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本院申請對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通知了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異議稱,被申請人的現有合法資產遠遠大于到期債務,資產足以清償到期債務,不需要進行破產清算。另,被申請人正在籌劃相關二期開發建設項目,項目復工后被申請人將會有穩定的收入,能夠很快清償前期債務
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海川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破產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1522破申2號
判決日期:2020-12-21
法院: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查明:2017年7月5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皖15民初41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到期債權,申請人于2017年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5執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對安徽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范壽紅
審判員潘治海
審判員蔡東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屠仁蘭
書記員蔡雙億
判決日期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