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泉恒信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酒泉浚昱電力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酒泉恒信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殷某,被告酒泉浚昱電力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酒泉恒信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與酒泉浚昱電力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921民初706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金塔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酒泉恒信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568200元及利息198870元,合計767070元(利息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按年利率6%計算,2019年12月1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經協商原告承攬了被告及金塔正泰光伏發電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共同建設的金塔紅柳洼光伏二期輸變電工程,并簽訂了《金塔紅柳洼光伏二期輸變電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擔金塔紅柳洼光伏二期輸變電工程的EPC任務。工程概況為,將35千伏紅柳洼開關站升壓改造為110千伏變電站,安裝容量為63兆伏安升壓變兩臺,在35千伏段母線增加一套5兆乏(容性)-5兆乏(感性)SVG,在35千伏I段母線新裝一套10兆乏(容性)-10兆乏(感性)SVG,裝設消弧線圈,擴建35千伏I段母線及相關光伏電站接入間隔五個;新擴建110千伏金塔變110千伏間隔一個;原35千伏紅柳洼開關站至110千伏金塔變110千伏線路34千伏線路升壓至110千伏運行。簽約合同價為3100.06萬元,其中包括勘察設計費為132.69萬元,不包括運輸費和監理費。2013年5月12日被告及金塔正泰光伏發電有限公司等8家單位在金塔縣發展和改革局的協調下簽訂了《金塔縣紅柳洼光伏送出輸變電工程費用分攤補充協議書》,該補充協議書約定被告分攤款費用為878.82萬元。2013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剩余工程款578.82萬元分三次支付。分別是在正式投運之前支付壹佰萬(100萬)、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貳佰萬(200萬)、在2014年1月31日之前支付貳佰柒拾捌萬捌仟貳佰元整(278.82萬元)。但被告未能按照該承諾書約定向原告付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56.82萬元沒有支付。綜上,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案涉合同項下的工程早已驗收并投入使用至今。但被告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嚴重違反合同的約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致貴院,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酒泉浚昱電力有限公司辯稱,對原告訴稱的事實和理由沒有異議,對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實也沒有異議,但欠付工程款的數額應為36.82萬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嘉峪關市恒信電力設計所作為承包人與被告酒泉浚昱電力有限公司在內的8家發包人簽訂了《金塔紅柳洼光伏二期輸變電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嘉峪關市恒信電力設計所承擔金塔紅柳洼光伏二期輸變電工程的EPC任務,開工日期2011年9月30日,竣工日期2012年4月25日,簽訂合同價為3100.06萬元,其中包括勘察設計費為132.69萬元,不包括運輸費和監理費。工程建設完工后,2013年5月12日,在金塔縣發展和改革局的協調下嘉峪關市恒信電力設計所與被告酒泉浚昱電力有限公司在內的8家公司簽訂了《金塔縣紅柳洼光伏送出輸變電工程費用分攤補充協議書》,協議約定,被告酒泉浚昱電力有限公司共計分攤878.82萬元。2013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剩余工程款578.82萬元分三次支付。分別是在正式投運前支付100萬,在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萬,在2014年1月31日前支付278.82萬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56.82萬元沒有支付。
另查明,嘉峪關市恒信電力設計所于2019年10月24日名稱變更為酒泉恒信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是原、被告的當庭陳述,《金塔紅柳洼光伏二期輸變電工程總承包合同》、《金塔縣紅柳洼光伏送出輸變電工程費用分攤補充協議》、《承諾書》、《催收函》、《110KV金塔紅柳洼變電站委托運行維護合同》、嘉峪關市華電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明細賬,酒泉恒信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記賬憑證,承兌匯票,酒泉恒信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三欄式明細賬,建筑業統一發票,邱麗萍與魏梓軒的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邱麗萍與范秋霞的微信聊天記錄
判決結果
一、被告酒泉浚昱電力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酒泉恒信電力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568200元,承擔自2014年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198870元,合計767070元。
二、被告酒泉浚昱電力有限公司承擔2019年12月1日至判決確定履行之日以本金568200元按年利率6%計算產生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70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5735元,由被告酒泉浚昱電力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勇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仲燕燕
判決日期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