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張國燦與被執行人贛州市伸達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粵0203民初671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經本院召集調解,雙方當事人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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