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朱某斌與被執行人周啊果、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
朱某斌、周啊果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粵0282執64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8-19
法院: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的(2020)粵0282民初1252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周啊果、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需向申請執行人朱某斌支付標的款485000元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8575元及本案執行費7304元,以上暫計人民幣500879元。
在執行過程中,經本院到銀行、不動產、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進行查詢,查詢到被執行人周啊果、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無房產、只有小額銀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凍結、扣劃,并已退付2459.16元給申請執行人,并查詢到被執行人周啊果名下有車輛,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實際扣押。除此之外,均未發現被兩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已對申請執行人進行終本約談,告知其執行情況及相關信息,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鐘治優
審判員董國昌
審判員周鳳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廖政芳
判決日期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