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德斌與被告周啊果、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德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遠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啊果、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朱德斌與周啊果、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282民初1252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南雄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朱德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485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7年6月30日開始按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截止2020年6月30止,利息暫計261900元);2.本案產生的費用均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周啊果系朋友關系,被告周啊果系被告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份,被告周啊果因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500000元,雙方約定月利息為1.5%,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485000元轉入被告周啊果賬戶內,被告支付2個月利息共計15000元給原告。被告曾承諾于2017年6月還清所有借款及利息,但實際被告并沒有償還清借款及利息,故被告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一份借條給予原告收執。《借條》內容:“今借到朱德斌人民幣500000.00元(伍拾萬元整),借款利息為每月1.5%(¥7500元/每月)。利息由2017年6月30日開始計算。還款計劃,于2018年9月30日前還款本金拾萬元整(¥100000.00),朱德斌在未到2018年9月30日前不得起訴借款人。2018年12月30日還清剩余本金肆拾萬元整(¥400000.00)。本金還清之后剩余利息不再計算利息,剩余利息于2019年4月1日前還清。借款人:周啊果、廣東鼎盛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直至起訴之日,被告依舊沒有按照還款計劃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時清償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拖欠,并拒絕還款,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
被告周啊果、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書面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
原告提交的證據如下: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被告周啊果身份證,證明被告周啊果的訴訟主體資格;3.工商登記信息,證明被告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4.借條,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5.銀行轉賬記錄,證明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轉賬485000元給被告周啊果銀行賬戶的事實。
被告未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周啊果系朋友關系,被告周啊果系被告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份被告周啊果因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在扣除了1個月利息15000元后于2014年4月18日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485000元借款轉入被告周啊果的賬戶中,之后,被告又支付了2個月利息30000元給原告。2017年6月30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條》給原告,《借條》內容:“今借到朱德斌人民幣500000.00元(伍拾萬元整),借款利息為每月1.5%(¥7500元/每月)。利息由2017年6月30日開始計算。還款計劃,于2018年9月30日前還款本金拾萬元整(¥100000.00),朱德斌在未到2018年9月30日前不得起訴借款人。2018年12月30日還清剩余本金肆拾萬元整(¥400000.00)。本金還清之后剩余利息不再計算利息,剩余利息于2019年4月1日前還清。”周啊果在借款人處簽名、按指紋,并加蓋了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的規定,原告實際借款給被告的金額為485000元,對于《借條》中寫明的借款500000元已預先在本金中扣除了15000元利息,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485000元,予以確認。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證、企業工商信息查詢、借條、銀行轉賬記錄,以及本案的庭審筆錄、詢問筆錄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周啊果、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4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5000元為本金,從2017年6月30日起按照月息1.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給原告朱德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75元,由被告周啊果、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朱祖良
人民陪審員鄧德康
人民陪審員何青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陳文悅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