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桂良訴被告韶關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住建公司)、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城鑫公司)、第三人韶關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市投資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本定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桂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峰,被告住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藍松明,第三人城市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聯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鼎城鑫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桂良與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韶關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關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203民初75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確認《和解協議》合法有效,被告一支付132970.61元給原告;2.由被告一(起訴狀上寫為“被告二”,訴訟中原告主張此處為筆誤)承擔案件受理費。事實與理由:2014年8月原告與被告鼎城鑫公司簽訂了一份《瓦工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書》,約定原告包工不包料承包芙蓉新城安置房建設項目(西聯村)第二施工隊承包范圍的瓦工工程(內外墻批湯),約定竣工時間為2015年12月30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組織了農民工按質按量按時完成承包工程施工,完成工程量是4436113.68元。期間被告鼎城鑫公司累計預支付給原告工程勞務費3521000元。2016年7月13日,原告與被告鼎城鑫公司結算確認除工程質量保證金132970.61元外,被告鼎城鑫公司還欠原告勞務費782143.07元。2016年11月因被告鼎城鑫公司拖欠勞務費未支付,原告將被告住建公司、鼎城鑫公司和第三人城市投資公司訴至法院。訴訟期間被告住建公司、鼎城鑫公司和原告三方達成《和解協議》,之后由被告住建公司分三期支付了782143.07元給原告,但質保金132970.61元被告住建公司至今未付。第三人城市投資公司是芙蓉新城安置房建設項目(西聯村)的建設單位,被告住建公司是中標承包芙蓉新城安置房建設項目(二標)的施工單位,該項工程被告住建公司中標承包后又將工程整體轉包給被告鼎城鑫公司。被告住建公司將工程整體轉包給被告鼎城鑫公司違反了建筑法的有關規定,第三人城市投資公司未對被告住建公司的違法轉包行為監督、糾正,也有過錯。原告認為上述質保金是農民工的工資扣下作為質保金給被告鼎城鑫公司的,而在質保期內原告所做的工程沒有出現質量問題,亦未接到過被告住建公司和鼎城鑫公司關于工程質量不妥的任何通知,現在質保期已過。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判決被告住建公司支付132970.61元給原告。
被告住建公司辯稱,原告與答辯人于2016年12月5日簽訂的和解協議第五條、第六條明確約定如乙方(原告)承包工程無質量問題,乙方的質量保證金132970.61元,丙方(答辯人)應于質保期到期后支付乙方,如工程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拒絕維修的,丙方可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根據該約定可知,答辯人歸還其質保金的條件為原告施工工程無質量問題,且應在質保期到期后,就質量問題原告所施工的芙蓉新城安置房建設項目(西聯村)項目部曾多次出現居住人到韶關市西聯鎮鎮政府上訪,表述房屋具有些微質量問題。就質保期而言,質保期起算時間應為原告施工工程經答辯人及本案第三人竣工驗收后起算,時間應為5年,但即便是從原告所述竣工時間為2015年12月30日至今質保期未到期,更何況因質量問題答辯人與本案被告鼎城鑫公司至今未做出工程結算,也對其及原告所施工工程極不滿意,綜上,答辯人還未達到應歸還質保金與原告的合同約定條件,故懇請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被告鼎城鑫公司未作答辯。
第三人城市投資公司辯稱,答辯人已按照與被告住建公司簽訂的芙蓉新城安置房建設項目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約定向被告住建公司支付了相應工程款項。故答辯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或支付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住建公司從第三人城市投資公司(原名韶關市新鴻達城市投資經營有限公司)處承包了韶關市芙蓉新城安置房建設項目(西聯村)工程二標段后,將部分工程轉包給被告鼎城鑫公司。之后被告鼎城鑫公司又將其承包范圍內的瓦工工程轉包給原告胡桂良。2014年8月10日,被告鼎城鑫公司(作為甲方)與原告胡桂良(作為乙方)簽訂了一份《瓦工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書》,約定乙方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該分項工程;所有瓦工項目按建筑面積178元/㎡計算;分包工程期限為2014年10月8日開工,2015年12日30日竣工;自開工之日起第四個月的25日前支付上個月所完成工程款的80%,以此類推,余下工程款(除3%質保金)待工程全部完成后三個月內付清,3%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質保期間無工程問題30天內支付完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內容。該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進行施工,被告鼎城鑫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針對未付工程款,2016年7月13日,被告鼎城鑫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鼎城鑫公司與瓦工班組工程款支付情況說明》,內容為“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西聯新村安置房建設項目承包范圍的瓦工施工是由胡桂良承包的,鼎城鑫公司同胡桂良瓦工班組的合同金額為4436113.68元,截止2016年7月13日累計已經支付工程款3521000.00元,合同約定質量保證金為3%即132970.61元,除去質量保證金,剩余782143.07元工程款未支付。雙方確認上述內容真實、有效!”原告胡桂良在瓦工班簽字處簽名確認。因剩余工程款未支付等,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訴住建公司、鼎城鑫公司、城市投資公司為被告訴至本院,案號為(2016)粵0203民初2275號案受理。2016年12月5日,被告鼎城鑫公司(作為甲方)、原告胡桂良(作為乙方)及被告住建公司(作為丙方)簽訂了一份《和解協議》,協議內容為“乙方與甲方簽訂瓦工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負責芙蓉新城安置房建設項目第二施工隊承包范圍的設計圖紙內的瓦工工程。截止至今,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782143.07元。就上述工程款的支付,經甲乙丙三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一、丙方同意代為清償甲方拖欠乙方的上述工程款;二、支付方式如下:1.丙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的25%后,即201345.5元(包含案件受理費用5810.5元),乙方撤回案號為(2016)粵0203民初2275號訴訟。2.丙方于2017年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工程款的25%,195535元。3、剩余款項丙方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391073.07元。三、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后,未能按照約定履行的,乙方應無條件退還丙方已支付的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乙方在收到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甲乙丙三方的所有權利義務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和丙方主張權利。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五、丙方如未按照上述約定時間依次履行付款義務,乙方有權再次起訴,要求丙方承擔未付款責任,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六、如乙方承包工程無質量問題,乙方的質量保證金132970.61元,丙方應于質保期到期后支付乙方,如工程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拒絕維修的,丙方可委托第三方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2016年12月12日,胡桂良在(2016)粵0203民初2275號案中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并作出裁定。該《和解協議》簽訂后,被告住建公司僅支付了工程款782143.07元,質量保證金132970.61元至今未支付,原告為此訴至本院。
另查明,第三人城市投資公司(原名韶關市新鴻達城市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出具了一份《證明》,內容為“截止至2016年9月底,西聯安置房二標段施工單位韶關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建安產值200465539.67元,我司已按政府批示及補充協議支付完成建安產值的80%,即160372431.74元,特此證明。”
判決結果
被告韶關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胡桂良支付質量保證金132970.6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59.41元,由被告韶關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吳放
人民陪審員劉秀玲
人民陪審員邱淑芬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張丹英
書記員陳宇靜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