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本院收到起訴人仁化縣智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訴狀,其訴稱與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韶關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協議切實履行各方義務,起訴人已向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預拌混凝土,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也進行了簽收并確認貨款,現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長期拖欠起訴人貨款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起訴人的合法權益,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應向起訴人清償貨款并給付相應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起訴人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請求判令: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起訴人清償貨款4119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以欠付款項為本金按每日0.2%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暫計至2020年4月12日累計為28728.12元,詳見違約金計算表);判令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起訴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5000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