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韶關市城市住宅建筑公司(以下簡稱住宅建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城鑫建設公司)、韶關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市投資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2019)粵0203民初28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因鼎城鑫建設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傳票。上訴人住宅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湘祁、藍松明、被上訴人武江區贛昌門窗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煉鑫、被上訴人城市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聯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韶關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韶關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2民終826號
判決日期:2020-11-03
法院: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住宅建筑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住宅建筑公司無須向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以及公告費由武江區贛昌門窗廠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住宅建筑公司已向鼎城鑫建設公司支付共計85萬元的工程款,據鼎城鑫建設公司與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對涉案工程的結算價778913.18元,住宅建筑公司實際還多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欠付鼎城鑫建設公司與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工程款的情形。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有誤,該條款是確定發包人的責任,但住宅建筑公司為總承包人,不是發包人也不是違法分包人,故一審法院以該條款確定住宅建筑公司的責任有誤。再者,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向住宅建筑公司主張債權,實際上是債權人代位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的規定,武江區贛昌門窗廠應舉證證明住宅建筑公司欠付鼎城鑫建設公司工程款,現無證據證明鼎城鑫建設公司怠于主張權利,且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驗收,涉案工程款也未完全結算,故一審法院支持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對住宅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三、住宅建筑公司和鼎城鑫建設公司簽訂的合同對施工內容的約定與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和鼎城鑫建設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不一致,說明鼎城鑫建設公司違反涉案合同約定向住宅建筑公司交付工程項目,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武江區贛昌門窗廠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要求住宅建筑公司承擔責任。
武江區贛昌門窗廠辯稱,一、鼎城鑫建設公司的機讀資料顯示其施工資質范圍不包括涉案裝飾裝修工程。而住宅建筑公司與城市投資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并未約定同意住宅建筑公司分包涉案工程給鼎城鑫建設公司,故該分包行為違法。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本案不是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住宅建筑公司雖然不是涉案發包人,但是其已得到發包人給付的工程款,理應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義務。現住宅建筑公司僅向武江區贛昌門窗廠支付了15萬元工程款,其無法證明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故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武江區贛昌門窗廠有權向住宅建筑公司主張涉案工程款。
城市投資公司辯稱,與一審的答辯意見一致。
鼎城鑫建設公司經依法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鼎城鑫建設公司、住宅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8913.18元及利息(利息以208913.18元為計算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從2017年12月28日起計算至工程款實際支付完畢之日止)給武江區贛昌門窗廠;2.城市投資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鼎城鑫建設公司、城市投資公司、住宅建筑公司共同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9月26日,城市投資公司(原名稱:韶關市新鴻達城市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作為發包人與住宅建筑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廣東省建設工程標準施工合同》,約定由住宅建筑公司承包建設韶關市芙蓉新城安置房建設項目(西聯村)工程二標段施工項目。
2014年10月25日,城市投資公司作為甲方與鼎城鑫建設公司作為乙方簽訂《韶關市芙蓉新城安置房建設項目(西聯村)工程二標段項目鋁合金門窗分項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韶關市芙蓉新城安置房建設項目(西聯村)工程二標段項目的鋁合金門窗分項工程發包給乙方。
2014年12月5日,鼎城鑫建設公司(甲方、發包方)與武江區贛昌門窗廠(乙方、承包方)簽訂《鋁合金門窗制作安裝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芙蓉新城(西聯村)安置房鋁合金門窗制作安裝工程發包給乙方。
2017年12月28日,武江區贛昌門窗廠與鼎城鑫建設公司進行結算,確認工程項目西聯安置房的鋁合金門窗工料合計778913.18元,已付570000元,未付208913.18元。當日,武江區贛昌門窗廠的法定代表人周某1出具了《欠條》一張交由武江區贛昌門窗廠收執,其中載明:“今欠到武江區贛昌門窗廠西聯安置房項目門窗,人民幣¥208913.18元,貳拾萬零捌仟玖佰壹拾叁元壹角捌分。從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間按銀行利息計算。如到期未還款,按法律程序執行。欠款人:周某1,2017年12月28日”。武江區贛昌門窗廠稱《欠條》出具后,鼎城鑫建設公司未按約還款,武江區贛昌門窗廠遂提起本案訴訟。
城市投資公司確認涉案工程項目已驗收合格,但表示其已按約定向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提交了請款報告、借款協議、轉賬憑證及發票等予以為證,其中顯示城市投資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支付住宅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0000.00元;于2017年1月13日支付住宅建筑公司工程款5683700.09元;于2017年1月18日支付住宅建筑公司工程款15683700.09元;于2017年12月25日支付住宅建筑公司工程款7461184.70元;于2017年12月28日支付住宅建筑公司工程款7461184.69元;此外,2016年2月3日,城市投資公司作為甲方與住宅建筑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借款協議,約定由甲方支付乙方150萬元,作為芙蓉新城安置房項目(西聯村)工程(二標段)的預借款,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而乙方所借款項在甲方后續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回購款)中優先扣除。
一審法院另查明,自2015年10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年利率4.35%(一年以內,含一年)。2019年8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本案中,城市投資公司將韶關市芙蓉新城安置房建設項目(西聯村)工程二標段工程發包給住宅建筑公司,作為承包方的住宅建筑公司又將其承包的上述工程中的鋁合金門窗分項工程分包給了鼎城鑫建設公司,鼎城鑫建設公司又將韶關市芙蓉新城(西聯村)安置房的鋁合金門窗制作安裝工程轉包給了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其中,鼎城鑫建設公司將住宅建筑公司分包給其的韶關市芙蓉新城(西聯村)安置房的鋁合金門窗工程轉包給武江區贛昌門窗廠的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屬于非法轉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的規定,鼎城鑫建設公司與武江區贛昌門窗廠簽訂的《鋁合金門窗制作安裝施工合同》應依法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但武江區贛昌門窗廠作為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涉案工程已完工并經驗收合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武江區贛昌門窗廠有權參照涉案合同的約定要求合同的相對方即鼎城鑫建設公司支付工程價款。經雙方結算確認鼎城鑫建設公司尚欠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工程款208913.18元,故鼎城鑫建設公司應向武江區贛昌門窗廠支付工程款208913.18元。
關于利息問題。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從性質上來說,屬于法定孳息的范疇。因雙方對付款時間沒有明確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以及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的規定,武江區贛昌門窗廠與鼎城鑫建設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結算確認鼎城鑫建設公司尚欠工程款208913.18元,現武江區贛昌門窗廠要求自2017年12月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符合法律規定,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故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不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算。經查,自2015年10月24日利率調整后至2019年8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為年利率4.35%(一年以內,含一年),參照該標準,一審法院酌情確定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應以本金208913.1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3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綜上,利息的計算方式應為自2017年12月8日起以本金208913.1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本金208913.1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3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對于武江區贛昌門窗廠要求住宅建筑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武江區贛昌門窗廠主張住宅建筑公司違法分包,其應當與鼎城鑫建設公司一起支付工程款給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住宅建筑公司與鼎城鑫建設公司簽訂的《鋁合金門窗制作安裝施工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住宅建筑公司將涉案工程分包給鼎城鑫建設公司行為并不屬于違法分包,武江區贛昌門窗廠的上述的主張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對于住宅建筑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案中,發包人城市投資公司稱其已按約向住宅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對此提交了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對此予以采信。住宅建筑工程公司雖并非涉案工程的發包人,但發包人城市投資公司已按約向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因發包人的給付行為已獲得工程款的給付利益,依據公平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立法本意,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理應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對武江區贛昌門窗廠承擔上述支付義務。至于住宅建筑公司抗辯其已向鼎城鑫建設公司付清工程款,因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對此予以證明,一審法院對其上述抗辯不予采信。
對于武江區贛昌門窗廠要求城市投資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城市投資公司作為發包方,其已按約向鼎城鑫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武江區贛昌門窗廠要求城市投資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鼎城鑫建設公司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法律賦予的抗辯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一審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據此,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粵0203民初2828號民事判決:一、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工程款208913.18元及利息(計算方式:自2017年12月8日起以本金208913.18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本金208913.1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3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韶關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應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對武江區贛昌門窗廠承擔上述第一項的支付義務;三、駁回武江區贛昌門窗廠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33.70元,減半收取2216.85元,財產保全費1620元,合計3836.85元,由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韶關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二審訴訟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住宅建筑公司提交了授權委托書及付款憑證,擬證明周為華得到鼎城鑫建設公司的授權處分工程款,住宅建筑公司已向鼎城鑫建設公司支付70萬元工程款。武江區贛昌門窗廠對上述兩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以及關聯性均有異議,授權范圍僅僅是業務事宜,不包括工程款往來事宜,而且該筆款項是否與涉案工程有關無法查實。而且從住宅建筑公司在一審階段提交的授權書可知,周啊凌得到授權的工程二標段的工程事宜,周為華沒有權利處分涉案工程工程款權限。根據雙方交易習慣,涉案工程款的給付是由住宅建筑公司直接打款給武江區贛昌門窗廠經營者戴七星,故住宅建筑公司打款給周為華不能視為其支付涉案工程款。城市投資公司經質證認為對該兩證據的關聯性有異議,因住宅建筑公司與鼎城鑫建設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未經城市投資公司確認,住宅建筑公司向鼎城鑫建設公司支付的款項是否是涉案工程款不能確定。
武江區贛昌門窗廠提交以下證據:1.住宅建筑公司與鼎城鑫建設公司的企業經營信息以及機讀材料,擬證明鼎城鑫建設公司并無裝飾裝修資質,而住宅建筑公司具備相關資質。2.(2019)粵0203民初1430號民事判決,擬證明住宅建筑公司與武江區贛昌門窗廠有其他工程往來,故住宅建筑公司向武江區贛昌門窗廠支付70萬元不能視為支付本案的工程款,也不存在住宅建筑公司主張已超額向鼎城鑫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實。住宅建筑公司經質證后認為,鼎城鑫建設公司具有相應的施工質證,對上述證據1不予認可;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其關聯性不予認可;該證據僅能證明住宅建筑公司欠付其他工程的工程款,不能證明住宅建筑公司欠付涉案工程款。該事實應由武江區贛昌門窗廠舉證。城市投資公司質證稱無異議。
本院另查明,2014年10月25日,住宅建筑公司(甲方)與鼎城鑫建設公司(乙方)簽訂《韶關市芙蓉新城安置房建設項目(西聯村)工程二標段項目鋁合金門窗分項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韶關市芙蓉新城安置房建設項目(西聯村)工程二標段項目的鋁合金門窗分項工程發包給乙方。2017年12月28日,武江區贛昌門窗廠與鼎城鑫建設公司進行結算,確認工程項目西聯安置房的鋁合金門窗工料合計778913.18元,已付570000元,未付208913.18元。當日,鼎城鑫建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1出具了《欠條》一張交由武江區贛昌門窗廠收執。
除與上述事實不符之外,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詢問中,城市投資公司又稱涉案工程未竣工驗收,但認可涉案工程部分已投入使用。住宅建筑公司明確其仍未與鼎城鑫建設公司完成結算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33.70元,由韶關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鄧小華
審判員黃穎紅
審判員李罡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丘毅
書記員江偉煒
判決日期
20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