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俊城與被告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城鑫公司)、韶關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簡稱住建第三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俊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嘉欣、被告住建第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湘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鼎城鑫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俊城與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韶關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203民初1430號
判決日期:2019-08-07
法院: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徐俊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兩被告連帶清償所欠原告6436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21日暫計至2019年5月20日約為5148.8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期間向二被告芙蓉新城安置房項目供應灰油,被告一于2016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材料款支付申請》,該申請顯示:原告供應灰油的情況以及截止到2016年5月23日,被告一仍欠原告134360元未支付。被告二在原告的催討下向原告支付了70000元貨款,被告二員工亦在《材料款支付申請》注明:2017年1月20日開單70000元,余款陸萬肆仟叁佰陸拾元。截止于起訴之日,經原告多次催討二被告仍不支付64360元貨款,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告除應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外,還應當向原告支付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金。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鼎城鑫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住建第三公司辯稱:該案所涉項目芙蓉新城安置房項目,被告住建第三公司是總承包,鼎城鑫公司是住建第三公司的分包單位,住建第三公司將該項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給有資質的鼎城鑫公司符合法律規定,鼎城鑫公司與住建第三公司是合同關系,鼎城鑫公司與原告之間是合同關系,鼎城鑫公司為了施工需要向原告購買灰油用于施工,所以鼎城鑫公司與原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與住建第三公司無關。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也應該向鼎城鑫公司主張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被告住建第三公司(甲方)與被告鼎城鑫公司(乙方)簽訂《西聯新村安置房(第二標段)內墻抹灰工程施工合同》,將西聯新村安置房(第二標段)內墻抹灰分項工程分包給乙方。為了此工程的施工需要,被告鼎城鑫公司向原告徐俊城購買灰油。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均通過口頭方式協商買賣事宜。原告供應貨物后,被告鼎城鑫公司支付了部分貨款。針對未付款項,原告徐俊城向被告鼎城鑫公司催收,并于2016年5月23日向該公司出具了《材料款支付申請》。該《材料款支付申請》載明:項目名稱芙蓉新城安置房項目(西聯村);材料名稱灰油;合同金額302360.00元;累計已支付金額(元)168000.00元;已提供材料情況:2014年9月份至2016年1月份止供應灰油累計數量1511.8立方,單價200元/立方,共302360元,累計已支付金額168000元,剩余未支付金額134360元;本次申請金額(元)134360.00元。被告鼎城鑫公司在該申請上加蓋公司財務章,物資部經理趙明星簽名確認,股東周啊凌簽名并確認“已核,余款陸萬肆仟叁佰陸拾元整”。2017年1月20日,被告住建第三公司項目管理員張俊峰在《材料款支付申請》下方簽名并備注:“2017.1.20開單7萬”。
另外,因被告鼎城鑫公司出現材料款拖欠情況,故要求被告住建第三公司以代為支付部分材料款的形式向被告住建第三公司借款。2017年1月20日,被告鼎城鑫公司股東周啊凌向被告住建第三公司出具借據,借據上明確借款用途用于支付(代周啊果)灰油材料欠款,金額柒萬。2017年1月23日,被告住建第三公司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原告支付了材料款7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徐俊城支付貨款6436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以64360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1日,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清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徐俊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768.86元,由被告廣東鼎城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放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侯嘉琳
判決日期
201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