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師某訴甘肅平涼東方電力有限責任公司、陜西豐源礦山建設有限公司、吳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
師某、甘肅平涼東方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等陜西豐源礦山建設有限公司、吳某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甘0802民初6325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原告師某提供的陜西豐源礦山建設有限公司的送達地址查無此人,提供的陜西豐源礦山建設有限公司電話號碼無法聯系,且原告師某再無法提供陜西豐源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新的送達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無法認定被告陜西豐源礦山建設有限公司與他人足于相區別,應認定為被告不明確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師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832元,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白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賀文遠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