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肅平涼東方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電力公司)與被告中國能源建設集團西北電力建設甘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能甘肅工程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平涼市莊浪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甘肅平涼東方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能源建設集團西北電力建設甘肅工程有限公司、莊浪光原光伏發電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0)甘民轄75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1.判令被告支付433.883178萬元,其中合同價款393.05萬元,利息40.833178萬元;2.本案涉訴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東方電力公司與中能甘肅工程公司簽訂《莊浪光原光伏發電項目110KV線路新增對端間隔承包合同》,合同總價199.8萬元。2017年5月15日又簽訂《莊浪40MW光伏項目萬泉至李店變間隔擴建工程補充協議》,變更后暫定合同總價1503.25萬元(含11%稅金)。其中線路工程固定綜合單價1343.28萬元,變電工程固定總價159.97萬元。雙方共簽訂兩份合同,總價款1703.05萬元。東方電力公司全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了施工。2016年12月8日線路工程完成驗收投運,2017年6月27日新增對端間隔工程完成驗收投運。被告至今僅支付原告工程款1310萬元,下欠393.05萬元,其中已開發票1379.80萬元,未開發票323.25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法院。
莊浪縣人民法院認為,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系合同糾紛,因雙方在合同中有管轄協議,明確約定“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起訴”,且該協議不違反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的規定,故本案應當有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管轄。
2020年7月8日,蘭州市安寧區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由,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判決結果
本案由平涼市莊浪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魏淑梅
審判員高華
審判員王靜
二O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娜
書記員李妍婧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