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永紅與被告四川沃茲凱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茲凱蘭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永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董滸,被告沃茲凱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庹敏、李艷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永紅與四川沃茲凱蘭科技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93民初11805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王永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資及利息47487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2018年7月節假日加班費及利息23934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墊付的應由被告承擔的社會保險金及利息13662元;4.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經濟賠償金116666元。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賈玉剛協商一致以年薪350000元的工資待遇聘用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2017年3月11日原告開始在被告公司上班,期間任水處理項目部經理。被告一直不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替原告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并長期拖欠原告工資,2018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發出書面通知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原告向成都高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未在法定期間內作出仲裁裁決,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沃茲凱蘭公司答辯稱,對原告的第一項訴請不認可,原告的入職履歷表有王永紅的詳細信息,包括工作內容、地點及勞動報酬等,原告稱沒有簽勞動合同并不成立。履歷表上表明薪資待遇每月一萬元,原告提出按35萬元年薪計算我方不認可。我方認可原告2017年和2018年的加班,計算過程中乘以二乘以三都認可,只是對計算基數不認可。對第三項訴訟請求13662元認可。對第四項訴訟請求,原告是2018年9月3日自動離職,沒有和公司商量,公司于2018年11月下的辭退通知書,原告擅離職守,公司有權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勞動合同。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17年3月11日,王永紅填寫《員工入職履歷表》,載明于2017年3月11日起在水處理項目部從事經理一職,轉正后工資定級為10000元/月,未載明試用期,未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該《員工入職履歷表》由總經理賈玉剛簽字。
2.2018年11月26日,四川迅升油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發出《通知》,載明“根據我公司《考勤制度》規定不辦理任何手續超過三天者屬于擅自離職,即王永紅同志于2018年9月3日自動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四川迅升油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7月,公司住所地為達州市通川區,系本案被告沃茲凱蘭公司的控股股東。王永紅在四川迅升油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工資均由沃茲凱蘭公司發放。
4.原告在職期間,2017年8月30日沃茲凱蘭公司法定代表人賈玉剛的姐姐賈玉娟向王永紅轉賬44075元,沃茲凱蘭公司認為該金額系發放原告2017年3月11日至7月31日期間的工資,原告認為系發放的生活費。雙方對2017年11月、12月及2018年8月、9月的前三天工資未發放不持異議。另,原告主張9月4日—11月26日期間的工資,沃茲凱蘭公司認為原告在該時間段內已經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2017年10月12日,沃茲凱蘭公司向原告補發了55925元。
5.原告已自行墊付了社會保險費,并要求被告連同利息一并支付其13662元,沃茲凱蘭公司對該金額認可,但認為應當在備用金中進行沖抵處理。
6.原告舉出《四川迅升油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2017年3月—2018年7月員工考勤表,載明王紅/王永紅在2017年度積累假期46天,2018年度積累假期20天,原告另認為2017年度、2018年度分別有法定節假日7天、3天。沃茲凱蘭公司認可積累假期46天和20天,但認為已經包含了7天和3天的法定節假日。另外,沃茲凱蘭公司對于原告主張的加班費計算方式中乘以二、乘以三予以認可,但主張應當以10000元/月予以計算。
7.因王永紅入職于四川迅升油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平時工資由沃茲凱蘭公司發放,涉及關聯公司混合用工,本院詢問王永紅是否追加四川迅升油氣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王永紅表示不予追加。沃茲凱蘭公司另向本院陳述愿意承擔本案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查明,本案所涉勞動爭議事項,本案原告作為申請人于2019年7月31日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0月29日出具《超期未審結案證明》,證明王永紅訴沃茲凱蘭公司勞動人事爭議案,超期未作出仲裁裁決,仲裁程序終結。王永紅持該《超期未審結案證明》在法定時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結合查明的事實,本院對原告的訴訟主張作如下評判:
關于王永紅提出沃茲凱蘭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資及利息474877元的主張。本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及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于本案中,王永紅入職時填寫的《員工入職履歷表》載明轉正工資定級為10000元/月,王永紅提供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載明,沃茲凱蘭公司向王永紅支付的摘要為“工資”的交易金額從9555元至9723元不等,該金額與《員工入職履歷表》載明的工資金額相互印證。王永紅提出其與沃茲凱蘭公司法定代表人賈玉剛協商一致年薪為350000元,其舉示的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盡管王永紅舉證證明其入職沃茲凱蘭公司之前的工資待遇情況,但并不能證明其在沃茲凱蘭公司的工資待遇必然高于先前就職時的工資,故對原告提出的其年薪為35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以已經查明的10000元/月作為認定王永紅的薪酬。因雙方對于王永紅在職期間未發放工資的時間為2017年11月、12月及2018年8月、9月的前三天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原告主張的9月4日至11月26日期間的工資,雖沃茲凱蘭公司抗辯該期間原告擅自離職,已自動解除勞動關系,但沃茲凱蘭公司并未就該抗辯提供相應證據,應當支付9月4日至11月26日期間的工資。關于沃茲凱蘭公司支付給原告的44075元,原告認為系生活費并不是工資,但雙方并無在正常薪酬之外有關于單獨給付原告生活費的約定,故本院認定該金額系對王永紅2017年3月11日至7月31日期間的工資發放。綜上,本院認定沃茲凱蘭公司拖欠工資的時間段為2017年11月、12月和2018年8月—11月26日,沃茲凱蘭公司應當予以支付,經計算2018年11月的工作日,本院計算應予發放工資金額為58275.86元(10000元/月×5個月+10000元/月÷21.75天×18天)。因原告已認可沃茲凱蘭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其發放了55925元,故沃茲凱蘭公司還應當支付2350.86元(58275.86元-55925元)。
關于王永紅提出沃茲凱蘭公司支付2017年3月-2018年7月節假日加班費及利息239345元的主張。本院認為,王永紅提出其在2017年、2018年分別有46天、20天加班,因提交了公司考勤表且沃茲凱蘭公司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2017年、2018年分別有7天、3天屬于法定節假日加班,系民事主體自行處置民事權利,本院予以確認。因原告舉示的考勤表統計的日期已經包含了該部分節假日,故應當認定2017年度有39天屬于休息日加班、7天屬于法定休假日加班,2018年度有17天屬于休息日加班、3天屬于法定休假日加班。綜上,本院認定沃茲凱蘭公司應當向王永紅支付2017年加班費為45517.23元(10000元/月÷21.75天×39天×200%+10000元/月÷21.75天×7天×300%),2018年加班費為19770.11元(10000元/月÷21.75天×17天×200%+10000元/月÷21.75天×3天×300%),上述金額合計為65287.34元。
關于王永紅提出沃茲凱蘭公司支付社會保險金及利息13662元的主張。由于庭審中沃茲凱蘭公司已對該金額予以認可,僅抗辯該費用應當在與王永紅的備用金中進行計算。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由此可見,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應向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于本案中,被告作為用人單位,未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原告為維護自身權益,個人自行繳納了社會保險,對于其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總額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部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用人單位應承擔部分13662元的主張予以支持。
關于王永紅提出沃茲凱蘭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116666元的主張。王永紅認為公司2018年11月26日單方辭退原告,根據規定應當支付四個月的工資,按年薪35萬計算為116666元。本院認為,王永紅與沃茲凱蘭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雙方均應當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不得擅自解除勞動關系。沃茲凱蘭公司以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超過三天屬于擅自離職為由解除與王永紅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沃茲凱蘭公司須證明作為辭退依據的《考勤制度》系經過通過“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等民主程序制訂,且向原告予以公示告知,或證明被告所主張的原告違規行為給被告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由于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故本院認定沃茲凱蘭公司與王永紅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沃茲凱蘭公司依法應當向王永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王永紅在沃茲凱蘭公司工作時間已在一年六個月以上,沃茲凱蘭公司應當向王永紅支付的經濟賠償金為40000元(10000元×2個月×2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四川沃茲凱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拖欠原告王永紅的工資2350.86元;
二、被告四川沃茲凱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永紅2017年3月-2018年7月期間的加班費65287.34元;
三、被告四川沃茲凱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永紅社會保險金及利息13662元;
四、被告四川沃茲凱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永紅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0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四川沃茲凱蘭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書面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書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周文莉
判決日期
2020-07-31